最高法院書記廳刑事科及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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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法官曾參與該訴訟案件之前審裁判者,其迴避股別或迴避庭別、原主辦股、重大刑案、久懸未結、更二以後之案件、原股調職輪分、原股停分輪分、相關連案件、附帶民事 ... 目前線上:711人,瀏覽人次:68305153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書記廳刑事科及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800000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1點及第2點附件,並自107年12月25日起生效(原名稱:最高法院書記廳 刑事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法規體系: /司法/刑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8年2月22日核定修正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80年8月16日核定修正全文2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最高法院臺資字第098000071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最高法院臺文字第101000070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 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最高法院修正發布附表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最高法院修正發布附表一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修正發布附件及附表一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70000892號修正發布全文2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800000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1點及第2點附件,並自107年12月25日起生效(原名稱:最高法院書記廳 刑事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附件下載 附件-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及發送卷證應行注意事項 法規異動 修正 壹、書記廳刑事科部分: 一、編案 (一)最高法院(下稱本院)刑事案件依下列訴訟種類,分別逐案將收 案日期、進行號數、當事人姓名、案由、原審法院及卷證件數等 ,登載於審判系統之刑事科編案股作業系統(下稱編案股作業系 統)。

1.上訴案。

2.抗告案。

3.再審案。

4.非常上訴案。

5.職權裁定案。

6.聲請案。

7.附帶民事訴訟案。

8.刑事補償案。

(二)新收案件,應依送案機關公函及原審卷證標目之所列,詳點卷證 等,如有不符,即退還文書科收文股補正。

(三)本案卷宗應依各審級編案次序之先後,由下而上依序排列。

如有 借調卷宗者,應置於本案卷宗之下,其排序亦同。

(四)編案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依本注意事項壹之一(二)點收卷證後,應製作本院卷證標目 。

2.當事人向本院提出之證物原本,一律加蓋本院證物戳記,接續 前證物編號,置入本院證物袋,並加註提出者姓名等,裝訂於 卷底前。

如證物數量過於龐大,致無法置入證物袋者,應於卷 證標目註記該等證物外放。

3.原審法院之證物,如已編號者,得引用原編號;如未編號者, 應由本院編號;如未加蓋證物戳記者,須註明「某審編號未蓋 戳記」字樣。

4.證物遇有破損,須記明其現狀。

5.本院卷面各項欄位資料之記載,應力求正確,當事人姓名,應 逐一登載。

6.編案時,應逐案抽出原審裁判正本一份,將上訴部分之當事人 標出;檢察官上訴時,將被告標出;自訴案件,將上訴人、被 告或自訴人標出;抗告、非常上訴、再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亦同;並於各該裁判正本上端空白處記明收案日期及編案號, 交由刑事科速檢股,於結案後,登錄前案作業系統;請求刑事 補償及依職權裁定案件,其無裁判正本可資標記者,於編案完 畢後,將聲請狀影本送交刑事科速檢股檢索留存。

(五)編訂本院卷宗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上訴案卷編訂之順序如下: (1)原審法院或最高檢察署公函。

(2)本院卷證標目。

(3)原審卷證標目。

(4)檢察官上訴案件,其上訴書移送函片。

(5)上訴書狀。

(6)原審法院囑託送達函稿。

(7)上訴書狀繕本送達證書。

(8)上訴理由狀。

(9)上訴理由狀繕本送達證書。

(10)原審檢察官送答辯書及還卷公函。

(11)答辯書。

(12)答辯書繕本送達證書。

(13)檢察官意見書。

(14)原審法院裁判正本二份。

(15)案件進行期間表。

2.抗告、再審、非常上訴、本院依職權裁定及聲請案件,案卷之 編訂順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3.案卷經依序整理,加裝卷面、卷底,並於卷底黏貼附籤註記省 別、類別、當事人姓名、案由及收案日期、在押等資料後,裝 訂成卷。

4.送交新案至審查股時,於編案股作業系統傳送相關資訊,並列 印清單交收件人簽收。

二、審查 (一)本院刑事案件審查,應依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 項辦理,並將審查結果扼要記明;如有欠缺,即迅速通知補正; 如已完備,即送分案。

(二)審查時,應依本注意事項壹之一(一)各訴訟種類,並按各該類 別之編案號數,於審判系統之刑事科審查股作業系統(下稱審查 股作業系統),逐案詳載案件之收案日期、當事人姓名、案由及 其他進行情形等。

(三)撰擬文稿,應登發文送稿簿送核、用印。

(四)送交文件,應登交件簿。

(五)撤回上訴、抗告或再審之案件,應儘速編訂本院卷,於銷號後, 連同原卷分別移送最高檢察署執行或發送原審法院,並將發卷公 函及通知撤回函稿編訂尾卷,登簿辦理歸檔。

其他不經裁判而終 結之案件,亦同。

(六)共同被告一部分撤回上訴,而未撤回上訴之被告係在押者,為免 羈押逾期,得就撤回上訴之被告部分,檢附其相關資料及原審裁 判正本或影本,移送執行;該移送執行函稿退回附卷後,即送交 分案。

(七)本院法官曾參與該訴訟案件之前審裁判者,其迴避股別或迴避庭 別、原主辦股、重大刑案、久懸未結、更二以後之案件、原股調 職輪分、原股停分輪分、相關連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被告 在押、在監或戒治中案件、原審判決刑期及其他相關規(決)定 而應提前分案之案件等,均應於審查股作業系統之注意事項欄, 逐一標明或註記。

(八)卷證不齊、上訴或抗告逾期及不得上訴或抗告案件,應函退原審 法院並予銷號。

(九)本院卷經初步審查後,加裝卷面編訂成卷,送分案股。

(十)辯護人或代理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證時,應指定期日通知 至本院律師閱卷室閱覽、抄錄或攝影,並由閱卷室人員陪同監視 及點收卷宗。

卷證內如含有不應交閱之文件,應於交閱前抽出。

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證時,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聲請閱卷,係於分案後者,應將聲請狀送庭併案,由該案 件主辦法官所配屬之書記官辦理。

三、分案 (一)本院刑事案件分案,應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 要點辦理;並按一般分案、非一般分案或送審查案件,分別於審 判系統之刑事科分案股作業系統(下稱分案股作業系統)簽收; 並置下列簿冊或表單,供分案、送案、併案、退案之用。

1.號碼簿:依上訴、抗告、非常上訴、附帶民事訴訟、職權裁定 、聲請案件之種類,分別設置簿冊,載明年度、編案號、分案 號、裁判字號或不合法分案日及受分庭別及函轉文狀或併案卷 宗備註,以利查考、統計。

2.一般分案案件簽收單、非一般分案案件分配清單、送審查登記 簡表。

3.文件併案簿: (1)一般分案文狀併案簽收單。

(2)一般分案案件退科函復案卷簽收單。

(3)非一般分案案件文狀併案簿。

4.退科案件登記簿。

5.交件簿: (1)一般分案案件交件簿。

(2)一般分案案件退科函復交件簿。

(二)分案時應將一般分案進行號碼,分別蓋於號碼簿、本院卷卷面及 置於裝卷袋上之浮籤後,再行包卷。

(三)卷證依其多寡,分大、中、小袋之包裝,並於分案股作業系統註 記大袋或中袋(小袋不為註記);其為大袋者,並應註記其袋數 ,供分案法官作業。

(四)每週評結之案件,應將結案號登記於各類號碼簿。

(五)缺理由之上訴案件、聲字、職字或無上訴案件之附民案件,以非 一般分案方式分案,原則上隔週分案;相關連或須緊急處理者, 則隨到隨分。

(六)交件簿、送案簿應保持整潔,遇有塗改均應蓋章,如認內容不符 或為誤送之文件,應另附條籤說明,不得註記於該簿冊。

(七)初步審查認為齊全之上訴案件(不含原審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 刑案件),於一般分案前,應列印送審查登記簡表,並檢附本院 卷送刑事審查庭(股),就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先予以審查。

四、速檢 (一)新收案件經編案股登載於審判系統後,即將該日新收之上訴、非 常上訴、抗告、聲明不服或異議等案件之原審判決或裁定正本各 一份,彙整送交速檢股留存備查;並檢閱更二以後之案件及重大 刑事案件之原主辦股,送交審查人員查註。

(二)負責本院對外單一窗口之案件查詢及連繫事項。

(三)本院受理之案件審結後,依刑事庭書記科之掛結清單所載,將結 案號登載於裁判書原本,清單轉交分案股登載結案號。

前項掛結清單,應逐月彙整並裝訂成冊存查。

(四)本院受理之案件審結後,依原審裁判書正本,及掛結清單所載之 本院裁判字號、案由、日期、庭別、主文等資料,登載於前案作 業系統。

如有送本院併辦之相關偵查案件,亦應登載。

(五)本院法官辦理案件,有檢視相關被告前科資料之需要時,應即查 復。

(六)辦理刑事庭、科結案前後,有關戶役政資料查詢及本院待分案件 之相關查詢事項。

五、文狀處理: (一)刑事文狀之點收及分辦,由速檢股辦理。

(二)刑事文狀一經點收,由速檢股就各該文狀內容,逐一查詢該案件 已否繫屬本院,並依下列規定加以註記。

1.結案後到院之文狀: 於文狀註記進行號、結案日期、結案號及庭別後,分由結案庭 為後續處理;如主辦股已裁撤,則送由各庭輪分辦理。

2.已分未結及尚未分案之文狀: 經前款註記後,交由審查股或分案股併卷。

3.案件尚未繫屬本院之文狀: 送交審查股辦理,並應每週覆查該案件已否到院。

4.誤送本院之文狀: 由審查股檢還或檢送其他單位。

六、借調卷證: (一)其他法院或機關向本院借調者: 1.係於分案前者: 由刑事科分案股斟酌本案進行情形,決定應否准調;如即將送 分案或被告在押或卷宗尚未到院者,應即先行函復。

2.係於分案後者: 案未終結者,由刑事科分案股依併案程序送主辦法官核辦。

案 已終結者,由刑事科速檢股轉送承辦庭書記科辦理。

(二)本院或前審法院向其他法院或機關借調者: 1.隨案移送之卷證,為原審法院所借調者,結案後,由承辦庭書 記科隨案檢還。

2.隨案移送之卷證,為前審法院所借調,並於送案文件附記,案 件確定後,逕由本院檢還受調機關者,由承辦庭書記科依各該 附記辦理。

3.案件繫屬本院後,由本院向第一、二審法院或其他機關借調之 卷證,結案後,由承辦庭書記科檢還。

七、統計表冊: 每月終,由分案股依刑事各庭所送之法官一般分案案件分配表、案件 進行狀況月報表,及刑事科編案、審查、分案各動態資料,連同上月 結存案件,綜合核算編製之。

表冊名稱如下: (一)刑事科案件進行狀況月報表。

(二)刑事庭案件進行狀況月報總表。

(三)新收及終結件數統計表。

(四)編案、結案號銷號資料。

(五)退科案件件數統計表。

(六)刑事退科案件登記簿。

(七)刑事退科重分案件登記簿。

(八)刑事銷號登記簿。

(九)月分案件數表。

(十)刑事科案件存科月報表。

(十一)刑事審查進行狀況月報表。

(十二)刑事案件未結經過時間表。

(十三)刑事送庭未結案件表(經過九月以上者)。

(十四)刑事科送庭未結案件月報表。

(十五)刑事科存科未分案件月報表。

貳、刑事庭書記科部分: 一、刑事庭書記科應設置下列簿冊: (一)收案分案簿。

(二)評議簿。

(三)民刑收文簿(即續收文狀簿)。

(四)裁判主文公告交件簿。

(五)裁判主文通知交件簿。

(六)裁判呈閱登記簿。

(七)裁判正本復核簿(送主辦法官核校)。

(八)送案簿(非一般分案案件送主辦法官點收)。

(九)案件登記簿(辦案進行簿)。

(十)退案簿。

(十一)交件簿。

(十二)發文送稿簿。

(十三)書記科如有需要,可自行酌設其他簿冊。

二、文卷之點收及分辦: (一)點收:刑事科送庭之非一般分案案件或文狀,依原審法院來函、 卷證標目,或文狀所列附件名稱,逐項查點無訛後簽收(如有不 符即洽刑事科更正後再行簽收)。

(二)分辦: 1.併案文狀,仍分歸原股承辦併附原卷。

2.非一般分案案件,應依刑事科原編案類別,逐類登記收案分案 簿,並按法官分配表之次序輪分(依規定請假法官,照人事室 之通知停分)。

依職權更正、公示送達或後案與前案相互關連 者,應分原股辦理,遇有多寡不均時,隨時以同類案件補分或 停分方式處理。

(三)送卷:非一般分案案件之卷證,於分案後登記於送案簿,送呈主 辦法官簽收核辦。

三、續收文件: (一)案件終結前,續收非一般分案案件理由書、撤回狀等書狀,應呈 送主辦法官核閱,如應退還刑事科者,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退 科。

(二)案件終結後續收之文件,應呈送主辦法官核閱後處理,並將處理 情形登載於電腦備查(編卷時,是項文狀訂入本院裁判正本之後 )。

四、主辦法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一)訴訟關係人查詢主辦法官之函復,及主辦法官對已配受之案件, 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閱卷、調卷、繕本送達及其他應命 補正等事項,由所配屬之書記官辦理。

(二)書記官應將主辦法官命補正日或因法律見解不同而提會討論之起 始日、終止日,及辦案期間停止進行原因,登載於「辦案期間停 止進行登錄」欄,以停止計算辦案期間。

五、代理法官之通知: 本庭法官不足額時,應於評議或言詞辯論期日前,依法官代理次序表 之順序,於電腦設定陪席法官,並以書面通知陪席法官出席。

六、開庭作業: (一)應行辯論之案件,由承辦庭書記科依「最高法院開庭各項工作分 辦表及作業流程」規定辦理。

(二)開庭案件,由承辦庭審判長將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期日、 應受送達人及其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填載於審理單,如有 應送達之文書者,其文書名稱及件數一併填載後,送交承辦庭書 記科,書記科應製作開庭通知(函),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於檢 察官、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開庭前應填具報到單,登載簿冊送交庭務員簽收。

(四)承辦庭書記科於審判長指定審判期日後,由配置書記官辦理開庭 紀錄事宜。

(五)審判筆錄應由配置書記官製作,並於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

七、評議登記作業(裁判主文呈閱、公告、通知): (一)登記評議簿,應依法官次序、訴訟類別、結案號先後為序。

(二)案件評決後,應將編案號、主辦股別、收案日期、評議日期、省 別、當事人、案由、訴訟類別、裁判種類、裁判主文、結案號詳 載於評議簿,送請庭長、法官簽章。

(三)當日評決之案件,應製作主文公告二份,一份呈送院長審閱,一 份於用印後掛號,並於評議當日公告之。

書記官應製作主文通知 書、清單,送文書科於當天發送。

(四)上訴未具理由之案件,於評結後,即填具查詢單向刑事科及文書 科查詢,如已補具到院,即呈送主辦法官處理。

八、裁判書之編號登記: 評議登記作業完成並執行掛結後,應將裁判原本及掛結清單送刑事科 、統計室登記。

九、已結案卷點收: 評決案件,送交書記官點收卷證。

十、退科案件: (一)按庭輪分(不合法)案件,其欠缺部分業經補正者,依庭長、主 辦法官之指示,送交刑事科辦理。

(二)分庭未結案件,當事人具狀撤回者,於電腦登載退科原因後,傳 送刑事科,並將全案卷證送交刑事科辦理;部分撤回上訴者,待 審結後,由承辦庭配置書記官辦理。

(三)其他特殊原因須退科案件,經主辦法官簽請庭長轉陳院長核准後 ,依(二)前段規定辦理退科。

十一、裁判正本之製作: (一)裁判書經書記官校對後,應將裁判原本及校對本呈送主辦法官 核閱後,製作裁判正本,並填載製作日期。

(二)製作裁判正本,應於裁判主文逐段蓋章,並在書記官位置及正 本更改處蓋章。

(三)送達予當事人之裁判正本,應加訂封面及封底。

(四)裁判正本送文書科加蓋騎縫章及院印。

十二、卷證標目之重製: 刑事科製作之卷證標目,存底卷備查;發卷時,應另行製作卷證標 目,有二頁以上者,加蓋騎縫章。

十三、送達證書之製作: 依裁判書所列各應受送達人,分別製作送達證書及收受證書。

十四、本院卷宗及底卷之編訂: (一)本院卷宗,依下列次序編訂之: 1.公訴卷:(1)卷宗目錄(2)最高檢察署函(3)原審卷證標目(4) 上訴書狀或理由書狀及其繕本之送證(5)答辯書及其送證(6) 原審判決正本(非常上訴案件附對之提起非常上訴之原確定 裁判)(7)本院判決正本。

(8)其他文件置於原審判決正本之 前或按適當之次序編訂。

(9)案件審結後續收之文件。

2.自訴卷:(1)卷宗目錄(2)原審送上訴卷函(3)原審卷證標目( 4)上訴狀或理由狀及其繕本之送證(5)答辯狀及其送證(6)原 審判決正本(7)本院判決正本。

(8)其他文件置於原審判決正 本之前或按適當之次序編訂(9)案件審結後續收之文件。

3.抗告卷:(1)卷宗目錄(2)原審送抗告函(3)原審卷證標目(4) 抗告狀(5)原審裁定正本(6)本院裁定正本(7)其他文件置於 原審裁定正本之前或按適當之次序編訂(8)案件審結後續收 之文件。

4.其他卷宗:其他如聲請、公示送達等之卷宗參照前三項規定 編訂卷宗。

(二)底卷之編訂: 將下列文件訂入刑事科原進行卷之卷面底,編為底卷:(1)審 查表(2)發卷函稿(3)刑事科原製作卷證標目(4)原審裁判正本( 5)本院裁判正本(6)其他(7)案件進行期間表。

十五、案件之發還及裁判正本之送達,依「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 判正本及發送卷證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所載。

十六、發卷文稿製作、送核、用印及發送: 書記官製作發卷文稿及卷證標目後,連同裁判原、正本、本院卷、 底卷一併送主管科長核稿後,檢附全案卷證送文書科用印及發送。

十七、案件之補收及銷號: (一)一案分為數案裁判,伸出之裁判,應分類予以補收登記備查。

(二)數案併為一案裁判,連案之案件應予銷號。

(三)裁判結果,於案件類別有改變時(如原係以上訴、抗告分案, 而裁判改為再審或聲請),應將原案銷號,並依裁判種類分別 予以補收登記。

十八、辦案進行簿之製作與裁判原本暨底卷之歸檔: (一)案件評結後,應依類別、案號之先後,逐一詳細登記於辦案進 行簿。

(二)發卷後,底卷及裁判原本送資料科檔案股歸檔。

十九、裁判書之整理、分送與保管: (一)全月份裁判書彙齊後,依類別、案號排列裝訂,分別呈送本庭 庭長、法官併送資料科。

(二)發卷時,上訴及非常上訴案件,各檢附本院判決書一份送文書 科彙轉台灣高等檢察署資料中心。

二十、案件進行狀況等表之製作: (一)案件進行狀況表、法官結案表、宣告緩刑比率表,於每月月終 製作,送刑事科及統計室。

(二)法官未結案件月報表,送經法官填妥,查對無誤後呈庭長核轉 院長。

二十一、調卷之歸還: (一)案內如附有刑事科函調參閱之卷證或由庭科自行函調者,結 案後,均由承辦庭書記官逕行檢還原送卷機關,如向本院相 關單位調閱者,亦依上開規定處理。

(二)上開調閱之卷證,凡由刑事科編入卷證標目隨送者,由承辦 書記官於該標目上註明備查。

二十二、刊登公報之處理: 案件評結後,認具有參考價值,須刊登公報者,依庭長或主辦法 官指示製作裁判要旨,並檢送裁判書二份,呈送庭長核閱後,送 資料科彙辦。

二十三、便民措施: (一)本院裁判確定之案件,凡卷內有當事人繳納保證金之記載者 ,由承辦書記官函知繳納保證金之當事人,前往收繳保證金 之法院或檢察署具領。

(二)經本院裁判確定,凡依法不得聲明不服之案件,如當事人仍 具狀聲明不服時,可用庭函告知不再答覆。

二十四、本注意事項自院長核定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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