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型权威-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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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型权威(英语:Rational-legal authority)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统治与管理,法理型权威源自规则与管制,典型的是有文字记载的法律、诉讼程序或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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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权力是由法律所赋予,民众的服从是基于现实理性,与领袖的个人特质无关,官僚组织或科层制的领袖属于此一类型。

其又称为“理性权威”,“法型权威”,“理性管制”,“法理管制”或“科层权威”,是一种领导的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组织或政权的权威很大程度与法制上的理性、合法性和科层制度连系。

根据这种分类的方法,二十世纪大多数的现代国家,皆以法理型权威的形态实行统治。

社会学中,法理型权威的概念来自于马克斯·韦伯“三种统治形式(英语:TheThreeTypesofLegitimateRule)”理论(这是其中一种社会学家用以为政府分类的其中一个方法);相比法理型权威,另外两种则为传统型权威和感召型权威。

这三种统治形式都是韦伯心目中理型的例子;对他而言,历史上该些形式都会以混合的情况出现。

在传统型权威中,权威的合法性来自于传统;在感召型权威中,权威的合法性来自于统治者个人的人格及领导才能;而在法理型权威中,权威的合法性则来自法制及科层制度。

目录 1法制理性及合法性 2现代国家的建立 2.1现代国家 3法理型领袖 4参见 5参考文献 法制理性及合法性[编辑] 在法理型权威中,合法性来自于一个法律秩序及在其中产生的法律。

韦伯定义“法律秩序”为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规则的产生和遵行被赋予合法性,皆因它们和其他规则的产生和遵行方法同出一辙。

再者,规则的执行和“合法使用武力”的情景,则被赋予由政府机关全权处理。

现代国家的建立[编辑] 韦伯指出,以法理型权威为本之现代国家的建立,是由西方文明世界中独有的父权及封建权力斗争中衍生出来。

现代西方国家建立的条件是: 行政手段及控制方法由中央单位,透过稳定而归一的税收系统和武力的使用,统一集合起来 立法体系统一集合 建立了一个依附中央单位的官僚系统 他认为上述元素在不同的时间或地点皆出现过,但只有在西方文明世界他们才能一起出现。

以下是驱使他们一起出现的条件: 法理型权威的建立(不同的西方阶级群组驱使其建立) 现代科层组织的建立。

这进而需要: 金钱经济的发展:官员以金钱而非实物(如土地)作为奖赏 行政工作质化及量化的扩张 行政中央化及变得更有效率 现代国家[编辑] 根据韦伯所言,现代国家的存在是当一个政治共同体拥有: 一个透过立法体系建立及定义其角色的行政和法律制度(制度可适时由立法体系改变) 一个在其管辖权下,能对所有公民及行动而行使的权威 一个在其管辖权下,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 的时候。

对于韦伯的定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现代国家是一个科层制度。

绝大部份二十世纪以降的现代国家,皆属于这种国家类型。

法理型领袖[编辑] 大部份的现代科层官员及政治领袖皆是这种权威下的代表。

官员: 不受个人因素所限 向更高权威负责 其委任是以操守及资历/技术为考虑 须无差别地执行受委派的职务 其工作为全职 其工作的奖赏为薪金或一个升职的前景 政治家: 为自己的行动全权负责 需符合法治与正当性的公共行为 应在普选的条件下,利用个人的吸引力胜出选举 参见[编辑] 传统型权威 感召型权威 参考文献[编辑] 朱贻庭(编).《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  彭克宏(编).《社会科学大词典》.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  ^鞠健.新时期中国政治稳定问题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2018-12-30].ISBN 978-7-80199-966-5.(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3).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法理型权威&oldid=69529832” 分类:​社会学术语马克斯·韦伯隐藏分类:​含有英语的条目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未登录讨论贡献创建账号登录 命名空间 条目讨论 简体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阅读编辑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分类索引特色内容新闻动态最近更改随机条目资助维基百科 帮助 帮助维基社群方针与指引互助客栈知识问答字词转换IRC即时聊天联络我们关于维基百科 工具 链入页面相关更改上传文件特殊页面固定链接页面信息引用本页维基数据项目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可打印版本 其他语言 EnglishEspañolفارسی日本語NederlandsTürkçe 编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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