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號牌車輛,千萬別強行上路 - 168交通安全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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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領用臨時牌照使用期滿未繳回監理機關,除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外,領用之車輛亦禁止辦理復駛 ... 關於我們 組織架構 院頒方案 相關研究及計畫 交通新聞 最新新聞 歷史新聞 道安主題 特殊天氣 防制酒駕 高齡者專區 兒童專區 行人專區 大型車專區 自行車專區 汽車專區 機車專區 緊急公務車 電動(輔助)自行車 防禦駕駛 交通法規 號誌標誌標線 教材文宣 影音專區 事故影片 懶人包 圖文集 文宣品 出版品 一般教材 國中教材 國小教材 隨堂小考試 交通安全月 道安小撇步 機車感知教育平台 交通事故統計 交通部統計查詢網 道安資訊查詢網 鄉鎮交通安全快覽 道安英雄榜 道安英雄榜 CSR專區 企業團體貢獻 公司企業 法人團體 不酒駕宣誓 友好連結 路口安全改善通報專區 縣市酒後代駕服務 路老師培訓網 字級: A A A 關鍵字搜尋: 搜尋 ::: 首頁> 交通新聞> 無號牌車輛,千萬別強行上路 交通新聞 無號牌車輛,千萬別強行上路 發布時間:104-10-26 瀏覽次數:5202次 資料來源:臺北市區監理所 資料內容:     臨先生向友人買了一輛中古車,想趁著國慶連假帶家人出遊,於是急忙開著剛買的車至監理站辦理驗車領牌手續,不料途中遭警察攔查,開了一張「未領用牌照行駛」的罰單,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荷包大失血!      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或海關驗關繳稅、買賣試車、車輛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等情形時,須先申領臨時牌照,方能行駛於道路上。

      該所特別提醒,從今(104)年10月1日起,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車輛領用臨時牌照須徵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相關徵收費率依現行汽機車排氣量級距,按日徵收費用。

另領用臨時牌照使用期滿未繳回監理機關,除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外,領用之車輛亦禁止辦理復駛及新、重領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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