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全球資訊網-情侶戀愛交往期間,雙方贈送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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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模特兒小芳與某建設公司富二代小明熱戀交往,小明為了表示對小芳的愛意,在交往期間分別贈送給小芳名牌香水、名牌包包、鑽石項鍊等貴重物品,小芳欣然接受。

後來因為雙方個性不合,時常爭吵,於是協議分手。

小明在分手後能要求小芳將之前受贈的名牌香水、名牌包包、鑽石項鍊返還嗎? A: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物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本案例中,小明係以無償之方式給與小芳名牌香水、名牌包包、鑽石項鍊等物品,所以小明與小芳之間成立贈與契約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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