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誹謗罪?那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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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 ... 什麼是誹謗罪?那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文:蔡文元(認證法律人) FB LINE LINE Email download ‧ 刑事犯罪 /妨害名譽 ‧ 28   3 刊登:2018-10-24 ‧最後更新:2021-12-15 本文 法律條文 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1項[1],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假如是用「散布文字、圖畫」方式誹謗,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2]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

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法條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

圖1 怎樣會成立誹謗罪呢? 資料來源:蔡文元 / 繪圖:Yen   客觀構成要件(見圖1) 指摘或傳述 指批露、揭發、宣傳、傳遞或敘述等等類似的行為。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是指誹謗的內容確實降低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而且內容要是事實情況(不論該事實情況是不是真的有發生過),像是講誹聞或八卦,而不是某個「形容詞」或「名詞」,這也是法律上誹謗行為與侮辱行為不同的地方,例如:罵人「王八蛋」、「幹你娘」、「垃圾」或「機掰」是侮辱,而罵人在當妓女則是誹謗。

散布文字、圖畫 使用媒介(例如:報章雜誌)記載誹謗的文字或圖畫,與用言詞或行動比較之下,更容易流通傳播,影響更廣,所以刑法對於這類的誹謗行為加重處罰。

主觀構成要件 「主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文字,「誹謗罪」應符合以下的主觀要件: 誹謗故意 雖然誹謗罪的條文並沒有「故意」的文字,但從規定在「刑法總則」的刑法第12條[3]來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一定處罰故意行為。

至於誹謗故意是指,知道並且想要讓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降低,才會具有誹謗的「故意」。

意圖散布於眾 除了「故意」外,誹謗罪的主觀要件還要有散布意圖,也就是誹謗他人時有傳播給別人知道的目的。

圖2 誹謗他人一定會被處罰嗎? 資料來源:蔡文元 / 繪圖:Yen   誹謗罪的不罰條款(見圖2) 法律規定某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原因是在於,誹謗罪是陳述一個事實情況,和侮辱只是謾罵不同,跟他人溝通、傳達或凝聚公共意識其實都必須要陳述事實,有時候會傷害他人的名譽。

這時發言者的「言論自由」和受指責者的「名譽權」就出現了衝突,於是為了平衡兩種權利,立法者雖然保留了誹謗罪,但是允許在以下情況說出傷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可以不受誹謗罪的處罰: 能夠證明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刑法第310條第3項[4] 能證明其為真實 單從法條文字來看,似乎要求誹謗的行為人要證明所說的誹謗內容,事實上真的發生過,但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5],就算誹謗的行為人不能證明他所說的誹謗內容真的有發生過,但假如行為人是因為某些情報、資料或新聞報導等,相信真的有發生過這件事,只要不是過於輕率的相信這些資料,有盡調查這些資料真實性的義務,就算能夠證明其為真實。

實際上也真的發過類似的事件,最著名的是「涂醒哲舔耳案[6]」,法院就用類似的理由,對於烏龍報導該誹聞的記者下了無罪判決[7]。

不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也就是誹謗的事實要可以增加公共的利益。

要注意的是,並不是誹謗的內容涉及私生活,就一律與公共利益無關,例如:某重要的政府高官買春召妓。

因為他的社會地位崇高或影響力大,可以從他的私生活了解到他的行為操守,適不適合擔任重要的職位,還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不受到誹謗罪的處罰。

善意發表言論──刑法第311條[8] 即使發表的言論已經傷害別人名譽,只要具有以下的其中一種目的就不會受誹謗罪處罰: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有這個規定的原因是在於,給予自清的機會。

例如:被別人誣賴或誹謗的時候,可以說出對自己有利的話。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公務員因為工作上的原因,有報告的義務。

例如:接受立法委員或議員的質詢、向上級長官報告。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是指對於跟社會大眾有關係,可以被公眾討論的事情,例如:政府的施政、官員的行為、著作、演講、報導、表演、公眾人物的醜聞等等,要注意法條規定的是評論,所以要針對事情本身不能節外生枝,例如:評論男星打老婆的醜聞時,不能加碼爆料也有外遇偷吃。

至於適當是指,評論的內容不能帶有情緒性或攻擊性的字眼,不能夠偏激要中肯。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必須如實記載,假如有過度渲染或不實記載的話,還是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 I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II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原文摘要為:「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案件的事實經過可以參考維基百科「涂醒哲」的相關頁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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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署名 送出 取消 動作 檢舉 陳妍菱(進階會員) 2021-07-0319:33:19 請問~如果是以沒有指名道姓的在群族裡面說(好現實的人沒辦法買產品就消失刪好友還說信任~你的行為已經出賣了你的謊言)我想問一下這樣ㄉ言語會構成毀謗嗎?因為有另外一位有來加好友然後說要告毀謗~而群族裡面有另外一位也加好友~然後提問(你是不是跟我一樣也被逼賣產品) 動作 檢舉 楊宜臻(一般會員) 2021-07-2905:22:50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遊戲上公審(大家群體都能看到的)本人未說過的話可構成毀謗嗎? 動作 檢舉 黃珮琳(一般會員) 2021-12-2108:48:23 如因金錢糾紛,而被人社交平台數十個群組發佈個人相片,文字字眼並寫了eg:國際大老千,文字亦有全名,是否有誹謗成份? 誹謗罪 ,名譽 ,言論自由 ,公然侮辱 ,罵人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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