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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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經常警戒第一、二階段及戰鬥戰備時期)軍事長途講話傳遞優先順序表. ... 第3 條. 經常戰備時期(狀況五) 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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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89年05月24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經常警戒第一、二階段及戰鬥戰備時期)軍事長途講話傳遞優先順序表.PDF
附件二長途電話去話登記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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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求重要軍事長途電話迅捷暢通,並限制濫用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指之長途電話,包括統一通信系統之共用長途電話及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話,或撥供軍用之其他公民營通信長途電話。
第二章戰備各時期使用規定
第3條經常戰備時期(狀況五)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一、軍事單位:以使用國軍架設之各種長途電話設施為主,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警察機關所有長途電話設施為輔。
二、民防單位:以使用電信、警察、電力、鐵路、林務、公路所有長途電話設施為主,軍用電話為輔。
第4條警戒戰備時期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一、本時期於狀況四時,仍照經常戰備時期之規定辦理。
二、本時期於狀況三時,對已實施局部管制之公民營通信設施,照戰鬥戰備時期之規定辦理。
第5條戰鬥戰備時期(狀況二、一)使用公民營通信設施,依照「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之規定,實施全面管制後,以傳遞軍事通信為主,並與軍事單位架設之各種長途電話設施統一運用。
第6條使用長途電話之一般限制依左列規定:一、軍方長途電話故障不通時,其電話等級在「即刻到(含)」以上者,始可接用交通部電信總局之長途電話。
二、軍方無長途電話到達之地點,得使用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話,其次為警察電話。
三、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除重要軍情公務外,不得使用長途電話。
第7條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人員使用長途電話之詳細限制規定,由各單位依狀況自行擬訂。
第三章用戶電話分類
第8條用戶電話依左列規定分為甲乙二種:一、甲種電話可接轉長途電話者:(一)本部及各總司令部之各級正副主官及其參謀官之辦公電話。
(二)總司令部以下各級機關部隊學校,由各該機關自行核定其二分之一以下之辦公電話,為甲種電話。
(三)編階少將以上正副主官之住宅電話。
二、乙種電話不能接轉長途電話,但得接轉本地使用之辦公或住宅電話。
第9條各總機應將甲種電話標示於總機上作為接轉長途電話之識別。
第四章通話注意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軍事長途電話優先順序及叫接用話之規定如附件一。
第11條使用長途電話,通話時除依規定使用明密語外,並應切實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電子通信工具使用保密與管制規定」實施,對未按規定使用密語者即予拆線。
並檢具通話內容紀錄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電信監察現行作業規定」辦理。
第12條使用長途電話,務求簡明扼要,勿作冗長之討論,並禁止閒談私事,每次通話時間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
第13條各機關部隊學校凡裝有電信局市內自動電話用戶,除已繳付長途預存話費者,可逕用市內自動電話向電信局長途台叫接長途電話外,其未繳付長途電話預存話費之市內自動電話用戶,一律不得逕用市內自動電話要求電信局或經由軍方長途台接轉長途電話。
第五章登記掛號接轉手續
第14條設有長途台之各總機用戶,因公務需要叫接長途電話時,應經甲種軍用電話通知所屬總機長途台登記報明收發話人單位職務姓名,電話優先等級及種類(普通電話不報種類),由總機按規定之優先次序接轉,但報往電信局接轉之長途電話,為配合保密措施僅報去話流水號碼(每月更換一次),通話種類(非加急電話不報通話種類),收話地名總機代字用戶分機號碼受話人姓氏(或冠以先生)即可,不得將收發級職姓名單位番號報出,凡編入重要主官化名冊內者則一律使用化名代替姓氏,以免洩密。
第15條架有電信局長途台專線之各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得逕向電信局長途台登記掛號通話,傳報內容應按本辦法十四條規定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各總機(長途台)須同時置備長途電話去話登記單及來話登記簿,分別詳實登記,以備查考(來去話登記簿單格式如附件二、三)。
第17條各總機(長途台)值機人員對於長途電話之接轉,須切實遵照本辦法前列各條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徇情濫接。
第18條各總機值機人員須負擔稽催長途台依時限接通之責,如因故不能接通時,即通知發話人說明或退號。
第19條各總機作業人員如遇有即刻到等級以上之電話必須立即接通時,應對現正通話之人員呼以「防情或敵警(緊急、即刻到)電話暫停通話」。
然後拆線,將優先電話接通,待優先電話完畢後,再將被拆線之電話接通繼續通話。
第20條各總機值機人員對市內自動電話之接轉,應以本總機範圍為限,不得接轉軍用長途台,如轉接其他總機時,必須先向被叫接之總機值機人員說明,此係「外線電話」並注意接轉,以防止利用市內自動電話叫接軍用長途電話。
第六章附則
第21條各機關部隊應指定人員,協助總機對於長途電話隨時抽查、監聽,凡有不遵守本辦法規定使用時,除立即拆線外,並將經過事實詳加紀錄呈請所隸長官核辦,民方機構方面值機人員如有故意不按規定接轉或拖延者,亦得檢舉事實呈報所隸長官核辦。
第2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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