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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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編制內專任有給應具任用資格之現任行政人員,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本法修正施行前遴用,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本辦法舉行之考試(以下簡稱本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86年04月14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考選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中央研究院編制內專任有給應具任用資格之現任行政人員,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本法修正施行前遴用,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本辦法舉行之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第3條本考試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

應考資格,依其現支薪額規定如左:一、現支薪額在四七五元以上者,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支薪額在二四五元至四五○元者,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三、現支薪額在九○元至二三○元者,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前項現支薪額,係指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支之本薪,年功薪不予計入。

第4條本考試以筆試、口試、實地考試等方式行之。

一、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辦理。

二、應薦任、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方式辦理;但中央文打字、電腦文書處理科目,以實地考試方式行之。

前項口試辦法如附件(一)(二)之規定。

第5條本考試依成績計算規定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其總成績之計算,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科目四科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薦任、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科目五科(打字人員含實地考試)平圾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應考人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第6條本考試筆試科目表如附件(三)(四)(五)。

第7條本考試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竣,並以辦理一次為限。

第8條本考試日期、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選部、中央研究院會商訂定,報請考試院核准,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第9條舉行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0條考試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將辦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查。

第11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冊分別函送中央研究院及銓敘部。

第12條中央研究院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將現任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行政人員,依本辦法有關規定切實審查後,按其參加本考之等別,分別造具分冊,一次報送考選部。

應考人報考時以冊列有案者為限,考試後發現及格人員有不實情事者,由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院辦理。

第13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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