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 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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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 ...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語言 監視 編輯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立法於民國110年5月21日(現行條文)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5月21日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6月9日公布於民國110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31號令有效期:民國111年(2022年)1月1日(含本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制定9條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8551號令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後備部隊編組、選充、召集、訓練與動員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五、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六、軍需物資、軍事運輸、軍需工業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全民防衛動員及軍事動員業務之整備事項。

第三條   本署為辦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四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少將。

第五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及軍事動員業務事項,得設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第八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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