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R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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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將2019年訂為「臺灣地方創生元年」,為落實地方創生,鼓勵國內中小企業以經濟力、 ... 輔導計畫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輔導/補助者,推動小組應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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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簡介Introduction 依 據 與 目 標 行政院將2019年訂為「臺灣地方創生元年」,為落實地方創生,鼓勵國內中小企業以經濟力、特色力、整合力等三大概念發展城鄉事業,透由創生場域改造活化、在地文化塑造、特色產業發展、商業模式創新,健全企業體質,發揮在地示範性與影響力,加速地方產業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及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帶動人口回流及區域均衡發展,達成城鄉創生之目標。

申 請 類 別 本計畫申請類別包括: A類(單一企業):提出城鄉創生發展藍圖,發揮示範性與影響力,帶領在地共同發展或設計重塑。

B類(企業聯合):展現團隊經營共識,擘劃城鄉事業,透過跨域合作與在地深耕,帶動城鄉繁榮。

申 請 資 格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並符合以下資格者: A類:1家企業提出申請,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B類:3家以上企業共同提出申請,皆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申請企業皆需能開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註】: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財務狀況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1年度企業淨值應為正值。

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提案廠商及其負責人3年內不得有開立票據而發生退票紀錄及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本年度已獲主辦單位之其他計畫輔導資源不得提案。

輔導計畫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輔導/補助者,推動小組應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

提案廠商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3年內不得有曾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之情事。

提案廠商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提案廠商於3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提案廠商單位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情事。

申 請 內 容 申請類別 A類(單一企業) B類(企業聯合) 申請重點 提出城鄉創生發展藍圖,發揮示範性與影響力,帶領在地共同發展設計重塑 展現團隊經營共識,擘劃城鄉事業,透過跨域合作與在地深耕,帶動城鄉繁榮 期程規劃 10個月(需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結案) 20個月(最後1年需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結案) 第1年執行成果審查通過方可執行第2年計畫 輔導上限 100萬元 500萬元 第1年計畫輔導款比例以不超過總輔導款50%為限 提案條件 有明確之創生場域範圍,並擁有或取得該場域長期使用權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有明確之創生場域範圍,並擁有或取得該場域長期使用權 3家以上企業共同提出申請,皆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需檢附聯合提案團隊內部合作意向書 績效指標 共同指標 新增營業額(仟元) 受僱者薪資成長 新增就業人數 自訂指標(依計畫屬性自訂,或可參考「111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附件八、輔導計畫自訂績效指標參照表」) 共同指標 新增營業額(仟元) 受僱者薪資成長 新增就業人數 帶動地方投資額(仟元) 自訂指標(依計畫屬性自訂,或可參考「111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附件八、輔導計畫自訂績效指標參照表」) 作業流程Process 審 查 重 點 申請類別: A類(單一企業) B類(企業聯合) 配分 計畫申請審查重點: 創生精神對應性(40%) 創生主題與在地產業之連結。

(10%) 工作規劃是否符合創生精神。

(30%) 績效指標合理性(30%) 一致性:與計畫目標、工作項目相關且邏輯一致。

(15%) 挑戰性:與現有執行狀況相比,具有挑戰性。

(15%) 在地領導與整合能力:內部能力與週邊資源整合能力足以完成此計畫。

(15%) 永續發展可行性:計畫書中「永續營運策略」能確實保障政府計畫資源退場後,城鄉能自立維持效益成果。

(15%) 創生精神對應性(40%) 創生主題與在地產業之連結。

(10%) 工作規劃是否符合創生精神。

(20%) 工作規劃是否能明顯表達合作團隊互補性。

(10%) 績效指標合理性(40%) 一致性:與計畫目標、工作項目相關且邏輯一致。

(15%) 挑戰性:與現有執行狀況相比,具有挑戰性。

(15%) 績效分配合理性:依企業功能合理分配績效目標。

(10%) 在地領導與整合能力:內部能力與週邊資源整合能力足以完成此計畫。

(10%) 永續發展可行性:計畫書中「永續營運策略」能確實保障政府計畫資源退場後,城鄉能自立維持效益成果。

(10%) 100% 申請類別: A類(單一企業) B類(企業聯合) 配分 期中與期末審查重點: 計畫工作完成度(30%) 計畫工作是否如期完成?(10%) 經費運用結果是否合理?(10%) 非預期問題是否順利解決?(10%) 績效指標達成度(50%) 共同指標:指定績效指標達成結果是否可接受?(25%) 自訂指標:自訂績效指標達成是否可接受?(25%) 企業執行投入程度?(10%) 永續營運合理性:期末報告中「永續營運策略」能確實保障政府計畫資源退場後,城鄉能自立維持效益成果。

(10%) 計畫工作完成度(30%) 計畫工作是否如期完成?(10%) 經費運用結果是否合理?(10%) 非預期問題是否順利解決?(10%) 績效指標達成度(50%) 共同指標:指定績效指標達成結果是否可接受?(25%) 自訂指標:自訂績效指標達成是否可接受?(25%) 企業間執行投入程度,計畫是否有發揮聯合成員之互補性成效?(10%) 永續營運合理性:期末報告中「永續營運策略」能確實保障政府計畫資源退場後,城鄉能自立維持效益成果。

(10%) 計畫執行成效良好,充分展現團隊經營能力,共同帶動城鄉發展,經審查委員推薦可繼續執行。

100%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由本計畫執行單位(以下簡稱推動小組)辦理,並延聘相關領域專家成立審查委員會,以協助輔導作業之執行。

申請作業流程說明 公告 本申請須知公告於(網址: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有意申請之廠商請向本計畫推動小組洽詢、參加說明會或上網查詢相關資料。

受理方式 本計畫採線上申請,請將下列應備資料備齊後,以單一壓縮檔上傳至本計畫官網(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待系統自動回覆回函後,即可確認送件成功。

應備資料 電子送件 提案申請表。

計畫書(聯合申請者需檢附聯合提案團隊內部合作意向書)。

創生場域事業活動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合約或所有權等。

個案一頁介紹簡報。

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如因新設公司而未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申報書者,應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或申請前2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若公司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則以國稅局免稅證明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代替。

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若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需檢附未滿五人聲明書;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如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國稅局出具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計畫參與人員、顧問均須親簽檢附)。

若有填寫近3年內曾接受政府輔導或補助專案計畫者,請檢附相關結案報告書電子檔。

計畫書以word檔,連同其他應備資料掃瞄或翻拍後,以單一壓縮檔上傳至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即視為送件成功。

應備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使用工商憑證申請者則免加蓋。

計畫推動小組就提案廠商提供資料進行資格文件審查,若有缺漏或錯誤,請依通知3天內補正,逾期則退件。

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均不予退還。

受理期間 詳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https://www.moeasmea.gov.tw/)或本計畫官網(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之受理日及截止受理日,逾期不予受理。

聯絡方式 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8樓,電話:02-23414105#350、351、352、355,及網站公告聯絡方式。

提案審查會議 提案廠商於書面審查通過後,推動小組將依申請類別安排審查會議,由提案廠商計畫主持人【註1】或指定代理人【註2】偕同計畫相關成員出席,若計畫主持人或指定代理人未出席,得經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取消其提案資格。

【註1】:計畫主持人須由提案廠商具決策權之高階主管擔任。

【註2】:指定代理人須為提案廠商(或受輔導廠商)之現任員工。

「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格式如「111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附件五、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須依審查會議通知單所載明之日期提交本計畫推動小組。

審查會議簡報者須為提案廠商計畫之計畫主持人,與會人員皆需為計畫人員,A類以3名代表為限,B類以每家推派1名代表為原則。

審查會建議結論送交指導委員會確認,並由經濟部經中小企業處核定後,函知廠商審查結果並公告於本計畫網站(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

經 費 編 列 原 則 輔導計畫經費編列範圍 輔導計畫總經費得編列之會計科目範圍,僅限於與受輔導廠商及其核定計畫相關之項目。

(各項經費會計科目之編列及報支原則,請見「111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附件七、費用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之說明。

) 計畫總經費不得編列作業系統與工具軟體之採購費、通訊租賃費用、管理費及其他非與執行本計畫必須支出項目等。

人事費以不超過總經費之30%為原則。

計畫總經費內如遇委外廠商執行,凡金額高於新臺幣10萬元(含)以上,需檢附契約,相關規定以當年度公告之管考作業手冊為主。

政府輔導款金額不含營業稅。

經 費 報 支 與 查 核 主導廠商應設置輔導款專戶,輔導款應專款專用,受輔導廠商(含聯合執行廠商)應專帳記錄輔導計畫全部收支,相關原始憑證應分類妥善保管,且需加蓋「經濟部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樣章,如政府法令變更應從其修正後規定辦理,政府審計單位、主辦單位、計畫推動小組或本小組委託之會計查核機構得不定期實地調查經費運用狀況及要求提出報告,並得就經費報支之相關佐證資料予以複製並留存。

計畫總經費區分為政府輔導款及廠商自籌款,均列入查核範圍,且政府輔導款不得高於計畫總經費之50%。

受輔導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計畫總經費及政府輔導款金額;涉及外幣支付時,應檢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

受輔導廠商於結案時,若實支計畫總經費金額未達簽約計畫總經費時,其差額依原核定輔導比例(核定輔導款/簽約計畫總經費)計算應繳回國庫之輔導款數額。

計畫總經費報支科目範圍限於計畫書所載之科目,經費報支採實報實銷,但務求合乎精簡原則,不得浮濫,並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取得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應完整,應避免內容為代號或簡稱。

取得之所有相關憑證(發票、收據及財務設備購置驗收證明單驗收日期等)日期均須介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方予認列。

政府輔導款請款與撥付原則: A類(單一企業): 每年分3期撥付,第1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簽約後撥付,第2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通過期中審查作業檢附期中工作進度報告與經費實支累計進度達50%後撥付,第3期款(40%政府輔導款)於結案審查作業完成後撥付。

B類(企業聯合): 每年分3期撥付,且第1年期末審查通過方可執行第2年計畫: 第1年:第1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簽約後撥付,第2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通過期中審查作業與經費實支累計進度達50%後撥付,第3期款(40%政府輔導款)於通過當年度審查後撥付。

第2年:第1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年初撥付,第2期款(30%政府輔導款)於通過期中審查作業與經費實支累計進度達50%後撥付,第3期款(40%政府輔導款)於結案審查作業完成後撥付。

上述審查作業受輔導廠商應配合推動小組繳交報告、簡報及相關佐證資料。

受輔導廠商請領各期輔導款時應開立統一發票請款。

輔導款專戶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與扣稅前孳息毛額均須繳回國庫。

受輔導廠商與其受委託單位之契約期間若超出計畫執行期間,須提出合理經費分攤說明。

為確保簽約計畫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進度及考核執行成效,推動小組將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相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輔導廠商不得拒絕。

受輔導廠商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執行單位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計 畫 執 行 管 理 與 查 核 應 注 意 事 項 受輔導廠商至遲須於期中審查前,檢送載明工作分配、權利義務、對價產出及價金等之相關委外契約書影本至本計畫推動小組查驗。

受輔導廠商應配合辦理並派員參與本計畫管考會議相關事宜,包括工作進度輔導會議、進度審查會議、實地查訪。

受輔導廠商應配合提供與本計畫推動、績效考核(包括計畫內應繳交管考報表、會計報表、期中報告、結案報告)、成效追蹤及即時性議題對應辦法措施擬訂等有關事宜。

受輔導廠商應於計畫執行中或輔導計畫結束後3年內,須參與經濟部為擴散輔導計畫成效所舉辦之教學個案研究、問卷調查、計畫說明會、人培課程培訓、行銷推廣活動、廣宣短片拍攝、受訪、提供相關資料及出席相關會議如海外交流、研習活動、座談會、成果發表等。

受輔導廠商需配合追蹤、訪視、訪談、調查受輔導廠商後續推動績效至少(含)3年。

若計畫執行期間,發生受輔導廠商因本計畫執行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等相關權利爭訟事件發生時,由受輔導廠商負責處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政府輔導款如有預算被刪減、刪除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輔導計畫經費,受輔導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計畫推動小組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輔導計畫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有可歸責於受輔導廠商之下列情形之一,本計畫推動小組應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 藉由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本計畫推動小組或審查委員有詐欺、關說、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取得本計畫政府輔導或通過各期審查,經查明屬實者。

將政府輔導款挪移他用或以不實憑證核銷本案,經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本計畫推動小組或計畫推動小組委託之會計查核機構查明屬實者。

有停業、破產、解散或撤銷登記或其他事實上無營業事實者。

未依契約規定,經催告仍未完成或繳交相關應交付資料者。

輔導計畫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輔導/補助者。

其他有違反契約規定、牴觸輔導目的或法令規定,經本計畫推動小組催告仍未改善者。

本申請須知之輔導事項、輔導對象、核准日期、輔導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公開於經濟部之網站。

B類案件之第2年計畫政府輔導款如有預算遭刪除、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預算變更事由,主辦單位得採行提前結案、暫停執行、暫停撥款及其他相關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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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持續促進地方產業創新、帶動城鄉均衡發展,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111年度「推動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SBTR)徵件提案。



  本年度申請送件數共148件,經審議通過A類單一企業提案共34案、B類企業聯合提案共10案,計核定44案,可望培育更多城鄉創生領袖,以經濟力、特色力、整合力等三大概念發展城鄉事業,發揮在地示範性與影響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及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帶動人口回流及區域均衡發展,達成城鄉創生之目標。

A 類 通 過 名 單 編號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1 女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海~基隆安安你好,給約嗎? 2 小花園百貨有限公司 大稻埕風華再現-傳統老店創新整合推廣計畫 3 山号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坪林新茶跨域行動計畫 4 駿騰藝品有限公司 風清堂-創生共享窯場 5 祺峰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鐵道自行車微旅行動護照推動計畫 6 沃齊通國際有限公司 舊錶行X老倉庫!轉動竹南創生機! 7 蜂頑張 百花銅鑼蜂體驗 8 瓜瓜樂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瓜瓜樂蔬果園-食農體驗創生計畫 9 艾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花壇艾草研發體驗推廣計畫 10 茉莉莉商舖 食旅半線-山海彰化創生計畫 11 心詠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永續半線西街-數位創生建構計畫 12 蜂國蜂蜜莊園 順應自然讓善循環-蜂之友生態共好計畫 13 興義軒食品廠 打開成龍的大門GO~ 14 土庫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忠於台灣原味五穀雜糧巧克力的土庫驛在地創生加值計畫 15 唯森傳統紙藝有限公司 唯森傳統手工紙製推廣暨體驗創生文化拓展計畫 16 正暘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青農X共好共學創業創生計畫 17 興成行 「馬」到成功-繽紛海馬翻轉嘉義沿海地帶創生計畫 18 漾默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行動村落車Ontheway 19 博仁堂食品有限公司 台味藥膳-赤崁老巷弄飄香 20 喜禾國際有限公司 實在有「菱」-台南廢棄菱角殼研發環保紙紮藝術暨推廣在地寺廟文化創生計畫 21 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逗陣來內門藝陣辦桌體驗趣 22 遊戲力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遊戲力|高雄前金區地方創生計畫 23 台灣海洋服務有限公司 台灣海洋創新三合一生態鏈整合發展計畫 24 大埔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手作溫度釀造食力再造農村新價值 25 森農香草 潮生活六級產業創生計畫 26 晏暘有限公司 鰻活好味-鹽埔在地鰻魚養殖到餐桌城鄉創生計畫 27 和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推廣生技種苗創生產業鏈 28 囍感國際有限公司 金棗創新植萃研發與地方創生 29 力達成實業有限公司 「玉東卡本特」木想家希望工坊 30 秦之涵創賦有限公司 聚光點_打造花蓮光華工業區新亮點 31 款款廚藝有限公司 款款滋味-廚藝深耕計畫 32 上上農漁品有限公司 泰源幽谷里山創生計劃 33 高坑有限公司 高坑戀鏈。

打造城鄉共好 34 海底漫步股份有限公司 惜海‧護珊 B 類 通 過 名 單 編號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1 奇飛寶生態農業有限公司、立菽企業有限公司、政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幸福康莊》地產地創循環共好創生發展計畫 2 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綠邦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蔬果減碳探索調查局 3 麥可文森國際有限公司、保羅市集有限公司、樂舍有限公司 森林舞蹈廚房 4 伊晉萱仕女美容有限公司、大安甘醇股份有限公司、浩太創客行銷有限公司、富丞旅行社有限公司 活躍南投健康養森村-胸有成竹挺立樂活計畫 5 府城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翰諾有限公司、台商資源國際有限公司 《如魚得水》虱目魚文化傳承、轉型、創生 6 地球村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俗女村創意文化有限公司、南南文旅行銷有限公司 翻轉後壁,共創產業無圍牆博物館 7 五紙設計、錫安木屐王、宸品實業有限公司 新‧恆春古城文化創意產業創生轉型商圈計畫 8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導)、吉安鴻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鎰國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無水污、空污循環有機肥培育壯圍鄉品質蔬果 9 萬尚鯖有限公司(主導)、明堯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魚樂天地有限公司 打造鯖魚地方品牌暨發展數位營銷計畫 10 小農文創有限公司(主導)、無思農莊、小農文創企業社 迴游花東好生活 歷 史 區 歷史資料請參考歷史審查結果。

聯絡窗口 北區推動小組 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8樓 02-2341-4105#352 [email protected] 中區推動小組 540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99號 049-2312570 [email protected] 南區推動小組 73445台南市六甲區工研路8號 06-6939000#39148 [email protected] 東區推動小組 970花蓮市精美路18號 03-8239860#7066、#7076 [email protected] 「如遇各區電話忙線中,可撥打其他分區電話,我們將熱誠的為您服務,謝謝。

」 常見問題 提 案 申 請 資 格 與 認 定 標 準 Q: 協會、學校、有統編的社團法人是否可以申請? A: 協會、學校、有統編的社團法人無法申請,申請公司須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方可申請。

Q: 商行或企業社是否可以申請? A: 商行或企業社可以申請,若申請企業獲得輔導,須能開立統一發票請領輔導款。

Q: 若公司為5人以下之公司,員工投保農保是否可以申請? A: 可以,若公司為5人以下之公司,請提供公司未滿五人聲明書及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建議格式可至官網下載專區下載。

Q: 新設立公司無前兩個月的自編財報,是否可以申請? A: 可申請,如因新設公司而未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可憑收件截止日前,經「第三方會計師簽證」之自編財務報表及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代替。

Q: 計畫申請是否有企業資本額之限制? A: 本計畫申請並無資本額之限定,惟申請單位應評估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Q: 提案公司設立地址與欲執行之場域為不同區域,是否可以申請? A: 可以,惟應提出在地經營之具體規劃。

Q: 若同時申請中企處其他計畫,是否可以申請? A: 本計畫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若本年度已獲主辦單位之其他計畫輔導資源不得提案。

Q: 新創企業有限制創立時間嗎?亦或計畫收件截止前完成公司登記即可? A: 申請企業於本計畫收件截止前完成公司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方可申請。

計 畫 書 撰 寫 階 段 Q: 計畫起始日從什麼時間開始? A: 建議申請計畫書起日可從111年1月1日起開始,若計畫獲得輔導,獲輔導企業將依中小企業處核定函規定修正計畫期程。

Q: 請問單一企業(A類)計畫書中也需要撰寫創生合力夥伴項目嗎? A: 是,若公司於計畫推動過程中有相關委託廠商,需於計畫書中說明,以利了解雙方合作內容與適切性。

Q: 請問單一企業(A類)申請重點是推動地方合作為主要目標嗎? A: 本計畫鼓勵國內中小企業以經濟力、特色力及整合力等三大概念發展城鄉事業,透過城鄉創生事業之推動,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與創造就業機會,帶動人口回流及區域均衡發展,以達城鄉創生之目標。

審 查 階 段 Q: 單一企業(A類)資格審查通過後,預計多久後會進行簡報審查? A: 資格審查通過後,委員將進行書面審查,若通過書面審查,預計於2周通知提案企業進行簡報審查,惟通知時間將視當年度申請狀況而定。

Q: 請問鼓勵離島申請SBTR計畫嗎? A: 歡迎全臺有志投入城鄉創生事業之中小企業伙伴申請SBTR計畫。

Q: 計畫審查進度是否因疫情而有所影響? A: 推動小組將依審查當時狀況,滾動調整審查辦理方式,不會因疫情影響審查進度及廠商權益。

會 計 原 則 及 經 費 編 列 Q: SBTR預算編列,自籌款部分是否就不需要特別編列? A: 經費編列主要分為政府輔導款及廠商自籌款,經費編列依計畫需求編列而定,惟輔導款最高可以編列總經費50%,(以A類計畫為例,政府款最高可申請到100萬元,自籌款部分也須負擔100萬元);若計畫獲得輔導,將由委託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本計畫查帳作業。

Q: 員工之薪資若已獲得勞動部補助,是否可以編列? A: 為避免政府資源重復挹注,建議以公司實際給薪的金額(減除獲補貼金額)為基礎於本計畫核銷。

Q: 設備使用費編列設備是否需要申報為公司資產?還是提供購買證明就好? A: 設備使用費所編列設備皆需有公司財產編號,且應按實際投入本計畫之使用時數編列使用費。

Q: 設備使用費與設施設備建置/購置之差異性? A: 「設備使用及維護費」為因應業務需求使用公司內部設備,屬業務費範圍; 「設施設備建置/購置費用」為因應本案需求進行設施設備建置、購置,如場域空間修繕與維護、新增硬體設備等資本門支出等,100%由業者自籌出資。

Q: 公司涉及與國外公司委外合作,是否可以核銷? A: 可以,應將合作內容與經費編列科目列於計畫書中;核銷時請檢付國外之INVOICE、分攤紀錄及匯兌水單、付款支票影本及銀行對帳單等相關憑證相符。

Q: 企業聯合(B類)經費編列有規定第1、2年度經費分配需各為50%嗎? A: 申請企業可依計畫實際投入狀況編列各年度經費,惟第1年計畫輔導款比例以不超過總輔導款5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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