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成功案例-【看守所前走一遭,聲羈被告無保釋放案】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翁先生涉嫌詐欺案件遭警方逮捕,移送檢察官偵訊後,檢察官命翁先生10萬元交保,但翁先生沒有錢交保,手機遭檢方扣留也無法聯絡親友,檢察官見翁先生沒錢交保,於是以 ...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羈押 分類名稱 智慧財產權 公司 妨害性自主 偽證、頂替、誣告罪 監護 背信 偽造文書 妨害自由 妨害風化 繼承 拆屋還地 遷讓房屋 車禍 詐欺 租賃 親子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債權債務 給付工資 選罷法 婚姻 給付加班費 給付資遣費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國賠 物權 其他 買賣 羈押 借名登記 清算 撤銷訴願 略誘罪 票據 侵占罪 保險 合夥 不當得利 強制執行 妨害名譽 同居契約 其他勞資糾紛 債務清理 損害賠償 恐嚇 智慧財產權 公司 妨害性自主 偽證、頂替、誣告罪 監護 背信 偽造文書 妨害自由 妨害風化 繼承 拆屋還地 遷讓房屋 車禍 詐欺 租賃 親子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債權債務 給付工資 選罷法 婚姻 給付加班費 給付資遣費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國賠 物權 其他 買賣 羈押 借名登記 清算 撤銷訴願 略誘罪 票據 侵占罪 保險 合夥 不當得利 強制執行 妨害名譽 同居契約 其他勞資糾紛 債務清理 損害賠償 恐嚇 【看守所前走一遭,聲羈被告無保釋放案】 案例事實 委託人翁先生(被告) 案件結果法官裁定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無保釋放被告 受任律師李郁霆律師 翁先生涉嫌詐欺案件遭警方逮捕,移送檢察官偵訊後,檢察官命翁先生10萬元交保,但翁先生沒有錢交保,手機遭檢方扣留也無法聯絡親友,檢察官見翁先生沒錢交保,於是以被告有逃亡之虞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此時已是夜間11點多,法官決定在隔天上午召開羈押庭,並指定李律師為翁先生辯護,李律師夜間接到電話後開始準備隔天的羈押庭,翁先生在拘留室度先過了一個難熬的夜晚,只能期禱隔天的羈押庭了。

律師解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如果被告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時,得予羈押,而羈押之決定之權在於法官,檢察官僅有聲請之權。

一般來說,詐欺集團的被告被羈押的機率很高,更顯得律師在場辯護的重要性。

李律師隔日上午到達法院後,即向法院聲請閱卷,在有限時間翻閱案卷,卷內筆錄顯示翁先生已經認罪了,是單次的詐欺未遂,閱完卷後李律師與翁先生接見討論案情,翁先生相當年輕,是常見年紀輕輕誤入歧途的案例,參與了詐騙集團,但本案的涉案人並不多,只有三人,有一名昨晚已經交保離去,另外一名仍在逃,而翁先生有夜市擺攤的工作,有固定的租屋處所,因法官催促開庭,接見幾分鐘就結束,李律師也擬定了辯護的方向。

法官針對案情逐一詢問翁先生,翁先生也依律師的建議據實回答,因翁先生已認罪,加上案情並不複雜,據實陳述對自己是比較有利的。

最後法官詢問律師有何陳述?李律師為翁先生辯護如下: 一、本案被告已經自白,且僅有一名被告尚未到案,但翁先生已經據實供出其他涉案人姓名及電話,案情已清楚明瞭,翁先生年紀尚輕,並無其他犯罪前科,雖然涉犯的是加重詐欺罪,但案件所造成的損害並不重(未遂),依常情來說並無逃亡的必要。

二、翁先生遭警方逮捕的時候,並沒有逃跑或反抗,檢察官無從推定被告有逃亡之虞,況且縱使翁先生不配合逮捕,但犯罪嫌疑人遇到警察會逃跑,也是人性使然,也不能因被告在遭逮捕時有不配合的狀況,就直接認定被告如果不羈押的話就會逃亡。

三、翁先生有固定工作(夜市擺攤),且對於工作內容能詳細描述,也有固定的住所,並非一些無業、居無定所的犯罪嫌疑人有無法掌握行蹤的危險。

四、檢察官是因為被告沒錢交保,才向法院聲請羈押,但交保的做法本來就無法防止逃亡(要逃就逃,交保金充其量只是讓檢察官一個下臺階的方式),本案本質上就不符合羈押的條件。

五、最重要的是,需有「相當事實」、「合理懷疑」為依據才能以有逃亡之虞對被告做人身拘束處分的羈押,但檢察官對此並未有所舉證,不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沒有,法院應駁回羈押之聲請。

法院判決法官聽取被告翁先生的陳述及李律師的辯護後,認為本案被告並不符羈押要件,裁定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也不需具保,翁先生當庭獲釋。

步出法院後,翁先生很感謝李律師的幫忙,直問之後會不會被關?會被怎麼判?李律師也告訴翁先生,能不被羈押固然好,但已經做錯事了也是事實,建議翁先生除了之後要配合地檢署、法院的出庭通知外,也要向被害人和家屬賠償、道歉,讓法官看到悔改的犯後態度,爭取緩刑的機會,如此才是處理問題的正確方式。

回列表頁 ©Copyright2021張思法律師AllRightsReserved. 首頁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免費法律諮詢 聯絡我們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