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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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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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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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節犯罪之基本概念
以刑罰為制裁之行為:由實體法規定科以刑罰之行為,如以行政. 罰或違警罰所罰之行為並非犯罪。 【註:參林山田《刑法通論》,頁165;張甘妹《犯罪學原論》,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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