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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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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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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