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立法理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民國88 年04 月21 日, 一、消費借貸,通說認係要物契約,惟依原條文及第四百七十五條合併觀察,易使人誤為消費借貸為諾成契約,而以物之交付為其生效要件。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第474條 民國88年04月21日一、消費借貸,通說認係要物契約,惟依原條文及第四百七十五條合併觀察,易使人 誤為消費借貸為諾成契約,而以物之交付為其生效要件。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