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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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 年04 月21 日, 一、消費借貸,通說認係要物契約,惟依原條文及第四百七十五條合併觀察,易使人誤為消費借貸為諾成契約,而以物之交付為其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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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第474條
民國88年04月21日一、消費借貸,通說認係要物契約,惟依原條文及第四百七十五條合併觀察,易使人
誤為消費借貸為諾成契約,而以物之交付為其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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