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沿革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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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民事、刑事第一審通常、簡易訴訟案件及民事小額事件,不服簡易庭判決、裁定而 ... 大漢溪東南岸,為依山傍水的地理環境,原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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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華民國為五權分立國家,司法權與行政、立法、考試、監察等四權分治相維。
依我國憲法之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並有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司法院為貫徹司法權之行使,設大法官以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並設各級法院掌理民事及刑事之審判。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我國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
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最高法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掌理民事及刑事訴訟案件之終審裁判,當事人權益之爭執,國家刑罰權之存否,至此定讞。
高等法院為介於最高法院與地方法院間之第二級法院,職司民事、刑事及法律規定之其他訴訟案件審判業務。
在司法行政方面,直接受司法院監督,並監督所屬各分院與各地方法院及少年家事法院之司法行政業務。
地方法院所管轄事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為民事、刑事第一審通常、簡易訴訟案件及民事小額事件,不服簡易庭判決、裁定而上訴或抗告之民事、刑事案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非訟事件。
民國101年9月6日司法院指示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訟庭,目前地方法院除前揭管轄事件外,尚包括簡易行政訴訟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
沿革
本院位居臺北盆地邊緣之臺北縣土城市(已改制為新北市土城區,下同)內,地處大漢溪東南岸,為依山傍水的地理環境,原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
追溯根源始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34年11月1日接收日據時期之「臺北地方法院」,並改稱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臺北市、基隆市、臺北縣等區,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39年12月1日成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轄範圍雖縮小,然所轄臺北市、臺北縣等區域屬政治、文化、經濟之重鎮,在工商突飛猛進,經濟繁榮、社會發展過於迅速,人口急速流向都市等客觀環境變遷下,業務難免浩繁,案件逐日遞增,辦公廳舍擁擠不堪,尤其所轄臺北縣人口當時已達200餘萬,為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組織過於龐雜難以監督及便民起見,前司法行政部乃有籌設法院之議,經責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負責籌備,同院檢察處協同辦理外,並與臺北縣政府(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下同)及臺北縣議會(已改自為新北市議會,下同)協調,於民國66年2月14日由臺北縣議會通過,建議於臺北縣設置法院。
復經臺北縣政府報由臺灣省政府,函請前司法行政部接納,轉報行政院同意。
後由臺北縣政府提供土城鄉都市計畫機關預定地第8、9號兩筆土地為院址,面積約2.1288公頃,於民國67年2月1日及同年4月6日先後與地主協商,所需土地大部分價購、小部分由臺北縣政府辦理徵收完成。
新院舍之建築工程於民國68年7月28日開工,於民國69年11月13日完工,並於民國70年2月16日正式成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以綜理臺北縣板橋、中和、永和、土城、三峽、鶯歌、樹林、三重、新莊、蘆洲、五股、泰山、林口等13個鄉鎮市區內之第一審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目前轄區人口已逾307萬人,約占新北市總人口78%,是全國管轄人口最多的地方法院。
本院院址設於臺北縣土城市青雲路138號(改制後為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38號),行政大樓為地下1層、地上3層建築,地上可使用坪數約1,583坪。
由於管轄區域幅員廣闊,設籍人口急遽成長,民、刑事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日益增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銜命於民國79年4月2日升格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復因臺北縣於民國99年12月25目改制為新北市,為名副其實,貫徹法院組織法第8條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之旨,司法院遂指示本院於102年1月1日正式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有轄區不變,原地址同時整編為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為配合司法院政策,本院於民國80年7月1日在臺北縣板橋市成立「板橋簡易庭」,辦理臺北縣板橋市、永和市、中和市、土城市、三峽鎮、樹林市及鶯歌鎮7個市鎮之民事簡易等相關業務;復於民國86年9月遷入臺北縣板橋市民生路1段30巷1號本院第二辦公大樓。
於民國80年8月1日在臺北縣三重市成立「三重簡易庭」,辦理臺北縣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泰山鄉、五股鄉及林口鄉6個鄉市之民事簡易等相關業務,並於民國85年4月1日遷入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3段145號新建大樓。
本院設立後,由於轄區人口成長快速,案件急劇攀升,不論民事、刑事、民事執行或其他案(事)件,在各法院中均名列前茅,本院編制員額,隨著業務量不斷擴大,由肇建初期之125人增至目前之924人,迨至民國98年辦公廳舍仍不敷使用,遂租賃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6樓作為辦公廳舍,本院民事執行處、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公證處,並於98年7月13日遷至該址辦公。
本院新收案件從民國70年之37,840件,逐年遞增至96年之402,952件,102年仍達356,992件,成長迅速。
人員的增補培訓和辦公室的擴充調整,形成嚴峻挑戰,幸賴司法院縝密規劃及本院同仁密切配合,終能渡過難關,民事審判方面,陸續設立勞工、選舉、醫事、工程、國賠、智慧財產、證券期貨專庭,處理日益增加的專業事件。
刑事審判方面,設置肅貪、重大、賄選、性侵害、醫療、金融、智慧財產、軍事專庭,並因應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落實交互詰問、簡式審刊、量刑協商程序。
由於家庭糾紛及少年事件漸增,除成立家事法庭外,另擴大少年法庭及觀護人業務規模,並配合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制,成立行政訴訟庭,以利民眾尋求救濟。
司法行政方面,為了便民禮民,本院率先設置為單一窗口民服務中心,強化為民服務功能,又隨著電腦科技的廣泛應用,適時推動遠距視訊及裁判書、法庭筆錄、函稿、辦案簿冊電腦化作業,加強同仁在職訓練,提昇審判及行政效率,歷年來審理伍澤元貪污、白曉燕命案、臺北縣議員貪污、連勝文槍擊、中小學營養午餐、食品塑化劑等社會矚目案件,懲惡揚善,引導人民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充分發揮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
本院在有限之司法預算情況下,逐年修繕老舊廳舍、改善法庭品質,加強便民服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
隨著本院逐步汰舊換新的各項修繕工程完成,洽公民眾除能感受親切而不失莊嚴的環境下處理事務外,更能體驗出司法為民的用心及努力。
相信本院將能提供更親切、效率的服務,以提升司法人權與司法公信力。
發布日期:105-11-08
更新日期:110-01-08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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