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調整大麻製品中四氫大麻酚(THC)含量的容許值以符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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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降大麻及其相類製品的毒品分級,並調整大麻製品中四氫大麻酚(THC)含量的容許值以符國際標準 ... 機關回應. 機關名稱 法務部 回應日期: 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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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降大麻及其相類製品的毒品分級,並調整大麻製品中四氫大麻酚(THC)含量的容許值以符國際標準
提議者 綠色浪潮
已附議5336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提案
2020-09-04
檢核
2020-09-0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2020-09-27
回應階段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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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階段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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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大麻在台灣目前被列為二級毒品,被認為是1種具有強烈成癮性,使用後會對生理機能、心理及認知能力造成嚴重的傷害,且毫無醫療價值的毒品。
管制範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附表二,包含大麻、大麻脂、大麻浸膏、大麻酊、六氫大麻酚及四氫大麻酚。
但國外研究顯示,大麻不論在成癮性、濫用性或社會危害性上皆屬輕微,世界衛生組織(WHO)也在2019年提出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修改建議,建議重新歸類大麻的藥物分級,從「具有特別危險性」,並且「特別容易被濫用並產生不良影響」的第4級藥物,改為「應進行醫學和科學的分析,並根據其功能安排社會效用」的第1級藥物。
鄰近亞洲國家,日本、韓國、泰國都已將大麻不同程度的開放,作為醫療使用或食品、化妝品的添加物,我國衛福部也於今年5月7號在提點子【開放醫療用大麻】的提案中正面肯定大麻的醫療價值。
另外我國對大麻的管制雖然不包括大麻成熟莖(Hemp)及種子所製成的製品,但限制其中四氫大麻酚的含量不得超過10ppm(0.00001%),否則也會被認定為二級毒品。
參照美國2018年《大麻農業法》通過的標準,四氫大麻酚含量在0.3%以下的大麻製品,不會產生精神活性,因此不會被當作毒品來管制,此項標準以長久累積的科學證據為基礎,同時也是現今的國際標準,反觀台灣過於嚴苛的標準,國外認定沒問題的大麻製品,帶回台灣卻變成毒品,造成許多人無辜受罰。
綜上所述,建請法務部提案修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附表,調降大麻及其相類製品的毒品分級,並修改附表中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之製品中,四氫大麻酚含量的容許值,以符合國際標準與保障人民權益。
利益與影響
1、切合國際趨勢
2、減輕執法負擔
3、紓解法院訟源
4、提升人權保障
5、扶助農業發展
相關連結
法務部《反毒大本營》
泛科學《大麻好毒?》
DavidNutt《DrugharmsintheUK:amulticriteriadecisionanalysis》
世界衛生組織(WHO)《FortiethmeetingoftheExpertCommitteeonDrugDependence》
美國《HempFarmingAct》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法務部
272
已關注
關注
機關回應
機關名稱 法務部
回應日期:
2020-11-13
分析說明
調降大麻及其相類製品的毒品分級,並調整大麻製品中四氫大麻酚(THC)含量的容許值,必須經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及修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研商辦理情形
一、大麻使用問題,可分為娛樂用大麻及醫療用大麻二部分。
就娛樂用大麻部分,多數國家均未開放,而大麻濫用情形以娛樂用大麻較多,本案建議調降大麻及其相類製品的毒品分級,並調整大麻製品中四氫大麻酚(THC)含量的容許值,則大麻等將由現行第二級毒品改列第四級毒品管制,施用大麻者將無刑事責任。
況且近期屢屢查獲種植大宗大麻案件,顯示犯罪組織藉由種植大麻獲利甚明,一旦將大麻及其相類製品改列第四級毒品,並放寬大麻製品中四氫大麻酚(THC)含量的容許值,社會大眾會認為政府放任施用大麻,大麻濫用情形將會更加嚴重,進而衍生其他犯罪問題。
故自犯罪防制而言,不宜更改大麻之毒品級別及放寬四氫大麻酚(THC)含量的容許值。
二、法務部於105年10月26日召開第7屆第3次毒品審議委員會會議,會中由成癮防治、藥政、檢察、警政、調查、司法、獄政等各機關代表,以及精神醫學、藥理暨毒理學等學者專家,就大麻之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是否適合調降至第三級毒品之要件進行廣泛討論。
會議結論認為施用大麻確實具有成癮性,而且從臺灣地區醫療院所通報藥物濫用者使用統計,以及檢驗涉嫌毒品及管制藥品案件之非尿液檢體統計,均已顯示大麻仍有濫用趨勢,並對人體有危害性,以一般國民的認知而言,尚無法接受大麻調降至第三級毒品。
因此,審議委員會並未認同將大麻改列為第三級毒品,足見大麻及其相類製品、大麻製品中四氫大麻酚(THC)含量的容許值,並無改變管制之級別及標準之必要。
三、至於醫療用大麻為管制藥品,屬於衛生福利部之權責,衛生福利部於109年5月7日公共政策網路平台「開放醫療用大麻」提案回應大麻素製劑因成分不同,得視其成分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等相關法規申請醫療或研究使用,並未影響病患醫療或學術研究之權益,亦無須改變大麻之毒品級別。
參採情形
建議案不予採納。
後續推動規劃
建議案不予採納,無後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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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法務部
回應日期:
2020-10-29
分析說明
本案經本部於109年十月7日以電子郵件聯繫提案人,徵詢提案人是否有其他訴求,惟提
案人並未回復。
本部將於附議截止日後一週內於平台上公開完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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