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41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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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EN 第41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遷葬:一、公告限期自行遷葬;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三個月之期間。

二、於應行遷葬墳墓前樹立標誌。

三、以書面通知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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