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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覽視窗 例稿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106司執恭字第12401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3月21日)起3個月 內,向本院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徐耀環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 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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