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妨害家庭,日前與一名有婦之夫交往被對方太太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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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妨害家庭,律師諮詢:全國各地律師上線為你免費解決民事、刑事、繼承、離婚、 ... 方能成罪,且被害者有權聲請調查證據,惟此證據倘無法證明兩造有通姦罪嫌,您可以 ... 目前為列印預覽模式可選擇列印本頁或回前畫面: 列印本頁 回前畫面   關閉[X] 目前線上:14653人,瀏覽人次:216011225 回首頁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 找律師 法律資料 裁判書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書狀例稿 律師諮詢 互助討論 新聞快訊 法律知識+ 專案諮詢 律師經驗 律師專欄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律師諮詢>婚姻、親屬 與監護>被告妨害家庭 被告妨害家庭 發表新文章│友善列印 Kate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0-1410:20  文章人氣:864 個人積分:4 日前與一名有婦之夫交往被對方太太發現,對方要告我妨害家庭,手上的證據只有Line對話記錄,我的資料只有姓名、Line、FB、車牌號碼,請問: 1.對方可以要求檢察官調閱我或男方的通聯紀錄及Line已刪除的對話記錄嗎? 2.對方可以在沒找徵信社的情況下以車牌號碼找出我嗎?可要求檢察官以車牌找我嗎? 3.承上題,若沒辦法用車牌找我,但男方承認外遇,還是能夠傳我嗎? 以上,謝謝。

陳敬人(陳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0-1411:10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2724 律師評價:455│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您好通姦罪的答辯方向不外乎:   (1)已逾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

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 號判例、71年度臺上字第65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告訴人已曾宥恕或縱容  按刑法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同法第245條第2項固有明文,然該條項所謂縱容,乃事前放縱容許配偶與他人通姦或他人與配偶相姦之意;宥恕則係指於通、相姦事實發生後,予以原宥及寬恕而不追究之意。

又所謂縱容或宥恕,非僅須內心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且須於外部有縱容或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並須待積極之證據證明,方足當之,尤應參酌告訴人前後客觀上之行為,以綜合判斷告訴人是否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諸如:知悉姦淫行為之時間為何、知悉後有無提告、其事前有如何之表徵縱容或事後知悉是否有明確向他人表示原諒之意思、態度等節,客觀認定之。

(3)未有性交之證據   按刑法第239條「通姦」,係指由於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    ,「姦淫」係指男女交媾行為,於刑法第10條第5項修正前    ,口交係屬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色情行為,88年    3月30日刑法第10條第5項修正後,「性交」範圍較「姦淫」    為廣,刑法第240條、第241條等規定均將「姦淫」修正為「    性交」,刑法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則未與刑法第    10條第5項之「性交」同時修正,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    姦淫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性交」(臺灣高等法院91年法    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意見參照)。

在通姦之刑事    處罰於多國立法例上已逐步除罪化,於我國仍合憲之前提下    ,實不宜將法律所定「姦淫」之定義予以擴張解釋,是通姦    、相姦罪之成立,仍應以性器官之接合為要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參照) (4)不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    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以故意為要件,即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相姦,始成立本罪,如非明知,欠缺故意,相姦人即不為罪(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8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1479號判決見解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LINEID:0908680976陳律師   0908680976LINEID:0908680976 沈恆(沈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0-1411:30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24792 律師評價:7564│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一旦提出刑事告訴,偵查機關就會以相關資料查出被告身分,再加以傳訊。

而相姦的對象所為證詞,也可能成為有罪的關鍵證據。

LineID:estony196電話:0933918013電郵:[email protected]部落格http://estony196.blogspot.tw/ 魏克仁律師/所長(魏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0-1412:30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9214 律師評價:1783│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一、可。

二、可。

三、可。

刑事偵查無底?,亦有底?。

公理律師事務所。

0911-368-561 王奕淵(王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0-1413:23 最後編輯日期:107-10-1413:26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19200 律師評價:2823│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你好!!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通姦),對方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在向你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侵害配偶權)賠償;你應盡速具狀答辯以求爭取不起訴處分,一旦你被列為被告,你剛剛所說的可能事證,對方皆有權利聲請調查。

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關心你 趙平原律師(趙平原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0-1414:52 最後編輯日期:107-10-1419:07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9984 律師評價:1030│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被控告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就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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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趙平原律師事務所0982-100565關心您!   趙平原 陳玉庭(陳玉庭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0-1415:04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5400 律師評價:754│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日前與一名有婦之夫交往被對方太太發現,對方要告我妨害家庭,手上的證據只有Line對話記錄,我的資料只有姓名、Line、FB、車牌號碼,請問: 1.對方可以要求檢察官調閱我或男方的通聯紀錄及Line已刪除的對話記錄嗎? 2.對方可以在沒找徵信社的情況下以車牌號碼找出我嗎?可要求檢察官以車牌找我嗎? 3.承上題,若沒辦法用車牌找我,但男方承認外遇,還是能夠傳我嗎? 以上,謝謝。

  一、按刑法第239條妨害家庭罪之構成要件,乃行為人互相合意而為通姦或相姦行為,此之所謂「通姦」、「相姦」,係指雙方性器之接合交媾行為,始足當之;倘不能證明被告間確有發生上開交媾行為,即不得以該罪相繩。

而當場查獲交媾之舉,依社會生活經驗,固非易事,因之法院判斷行為人有 無通姦或相姦犯行,雖不以當場查獲者為限,惟仍須有相當  證據證明行為人雙方確有性器接合交媾之事實,且達於通常 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之證明程度為必要。

二、本件看起來要證明通姦罪,證據尚嫌不足 三、你可能要面對對方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因為只要證明你有與對方丈夫間有逾越男女分際之行為,可能就構成侵害配偶權。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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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ID:@yen0988706305 黃崑雄(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0-1415:55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31394 律師評價:3827│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是首先就刑事上通姦罪嫌需通姦與相姦者有性器官接觸,方能成罪,且被害者有權聲請調查證據,惟此證據倘無法證明兩造有通姦罪嫌,您可以委請律師向檢察官陳明無調查必要性,且就調閱賴對話紀錄部分難度相當高,惟須注意倘通姦者承認與您有發生性關係,實務上地檢署起訴機率相當高,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就民事部分被害人可以據上開法文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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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房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0-1417:22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85352 律師評價:22678│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

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

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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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ID:@yen0988706305。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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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王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0-1423:48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14390 律師評價:3572│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法律是綜合判斷的議題,不是單一證據就能定論,可以與律師再討論 如需進一步討論,手機或LINE搜尋:0911-101-770,[email protected],王上仁法律事務所。

趙浩程(Jayden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0-1510:53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8932 律師評價:300│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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