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醫療機構牙科收費標準表」已核定通過,請依規定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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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臺北市醫療機構牙科收費標準表」(如附件)業經本局核定,請轉知所屬開業會員遵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107年10月4日(107)北市牙醫誠字第201070635號 ... 登入 首頁 聯絡我們 Facebook LINE 關於公會 本會簡介 理事長的話 歷屆理事長 理監事組織表 各委員會施政理念 消息公告 會務公告 醫事公告 友會/校友會公告 大會專區 社福團體活動公告 七院校牙醫學系學生下鄉課輔活動 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 牙醫師執業執照到期專區 活動看板 行事曆 活動快訊 線上報名 活動花絮 會員專區 基本資料 會員福利 繼續教育積分查詢 口衛專案計畫 健保專區 輔導追蹤作業流程 健保相關資料查詢 保險公告 醫療法規 法規公告 待審法規 牙醫助理專區 相關辦法 活動訊息 下載專區 公會會籍申辦資料 衛生局執業申辦資料 申請健保特約流程 會費信用卡授權書 其他資料下載 手術同意書表下載 線上服務 線上問卷 線上學習 北市牙醫 相關網站 最新消息 會務公告 醫事公告 友會/校友會公告 口衛專案計畫 健保相關資料查詢 健保公告 法規公告 待審法規 牙醫助理專區 大會專區 社福團體活動公告 七院校牙醫學系學生下鄉課輔活動 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 牙醫師執業執照到期專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字第10930100581號 主旨:「臺北市醫療機構牙科收費標準表」(如附件)業經本局核定,請轉知所屬開業會員遵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107年10月4日(107)北市牙醫誠字第201070635號函暨108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第10屆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暨同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   --------------------------------------------------------------------------------------------- 「臺北市醫療機構牙科收費標準表」(1090117奉核版)相關說明   一、「臺北市醫療機構牙科收費標準表」(1090117奉核版-https://reurl.cc/K67gAM)(以下簡稱本表)係經由主管機關依據相關醫療法令核定公告,臺北市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牙科收費均應依本表辦理。

二、為使本會會員瞭解相關規定,以下表列說明係依據相關法規製作: 三、本表所列為院所可合法收取之費用,牙醫師執行特殊之醫療業務(例如某些口腔顎面外科之術式),仍須先行確認是否符合執行資格及相關法令規定。

四、貴院所於自費項目診察開始前,應向民眾就治療項目及收費方式進行完整說明,並建議於確認民眾確實了解後,使用書面方式簽署自費同意書,可減少日後可能發生之爭議。

五、本會會員進行牙科相關手術或麻醉,除依法令必需簽署同意書之術式外,其他手術或麻醉亦建議簽署「牙醫門診口腔手術及麻醉同意書」,下載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MHAOH/cp-3685-38805-107.html 六、若貴院所考量日常臨床醫療業務所需,欲自行製作貴院所適用之收費表,建議治療項目名稱與本表診療項目一致,為病患執行治療項目內容亦建議與本表公告收費內容相符,收費不應超過本表核定之單價上限,以免滋生疑義,甚或違反相關法令;參考範例如下,敬請卓參: 序號 收費品項 單位 價格 說明 1 治療性暫時冠 每顆牙 8,000 1、本項費用包含基本印模、調整及操作技術費用。

2、不含診察費用。

3、使用特殊儀器及器械需另外收費。

4、本項費用包含牙體技術師/士費用。

5、依使用材料及製作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6、不含修補費用。

2 人工植牙種植手術費 每顆牙 50,000 人工牙根植入技術費,不包含人工牙根材料費。

3 : : : : 4 : : : : 5 : : : : 6 局部矯正治療 每療程 15,000 1、門牙水平覆咬大於3mm或垂直覆咬大於3mm,或有顎骨間差異,或牙齒排列中度擁擠,或錯咬。

2、包括此術式的各種材料準備與技術執行。

七、敬請依醫療法相關規定進行收費,以免受罰: 第21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22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第103條 違反第22條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108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中略) 七、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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