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結束軍事佔領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一、「交戰國佔領」時期。
交戰國雙方停戰到和平條約簽定前,就是屬於這個時期,這個時期的佔領軍是以「軍事政府」型態管理佔領區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佔領區的商業或 ...
如何結束軍事佔領
美國杜魯門總統於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論」,國際法學者與專家都理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簽定前,杜魯門是根據戰爭法與佔領法對台灣當時國際地位的描述,當時,台灣正處於「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所委託「次要佔領權」國兼「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的軍事佔領之中,是一種「暫時狀態」還沒有達到「最後狀態」;直到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美國依照條約迅速撤離日本,交回日本主權,而日本也立刻恢復主權,部分學者的誤解因此產生,以為台灣也應該依照條約,自動獲得主權,或依照聯合國憲章可以獨立建國,其實不然,癥結點在於日本本身沒有「割讓問題」,而台灣牽涉「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只有「主要佔領權」國的問題,要結束「軍事佔領」,先要了解軍事佔領流程,台灣所面臨的正是這個問題。
一、「交戰國佔領」時期。
交戰國雙方停戰到和平條約簽定前,就是屬於這個時期,這個時期的佔領軍是以「軍事政府」型態管理佔領區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佔領區的商業或日常生活可以繼續進行,而佔領區的國際地位被稱做「軍事政府管轄下的獨立關稅區」;美國最高法院在一八五零年對Fleming
v.Page案的判例很明確證實。
在實際體認上,台灣正是以「獨立關稅區」的名義參與世界貿易組織,而且是美國協助的。
二、「善意進駐佔領」時期。
是從簽訂和平條約後,到佔領區的軍事政府將「領土主權」與「國家主權」交還給當地的「合法平民政府」時期,而這兩項都需要有正式的文件;美國陸軍規定:「無論對於敵國領土的管理體系是採用軍事式、平民式、或混合式,這一點都毫無關聯,其本質相同,管轄來源相同,都是用武力建立的政府,而其所作所為是否合法,取決於戰時國際法。
」而這時候的佔領區國際地位,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稱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未合併領土」。
同時,美國最高法院在一八五三年Cross
v.Harrison案判決:「佔領區之軍事政府不因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必須持續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
」台灣目前正是陷於這困境之中而無法正名制憲。
三、「結束軍事佔領」時期。
當軍事政府對於佔領區有其他法律上的安排、取代時,軍事政府才會進入「最後狀態」,換言之,當佔領區「合法平民政府」沒有產生以前,佔領區的領土主權是被佔領者「約束」。
二十世紀初期,國際間已經建立非常明確的國際慣例,約束著所有的國家,一九零七年的海牙公約和一九四九年的日內瓦公約都明確的解釋清楚,特別指出「因征服而割讓」必須要有「因條約而割讓」才算合法;美國最高法院也指出:「和平條約一般項目中常見領土割讓事宜,可說是常態,而不是例外;在戰爭以後,和平條約常有指定領土割讓給戰勝國」。
台灣目前仍屬於第二個時期,也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的「善意佔領」期,雖然是由「流亡政府中華民國」代為執行;因此,陳水扁總統對台灣獨立建國問題才會說「不可能就是不可能」,甚至要公投美國也反對;而李前總統說台灣要「正名、制憲」,美國都會表態反對,其理由無非是「改變現狀」,因此,台灣應該嚴肅的正面告訴美國:「釐清台灣與美國的真正國際關係,讓台灣人民選擇自己的路,同時,依照美國憲法規定,保障台灣人民應有的基本人權,將台灣的暫時狀態早日變成最後狀態」。
作者:
林志
昇,何瑞
元
「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組
延伸文章資訊
- 1軍事佔領與取得主權的差別
軍事佔領與取得主權的差別. ○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2011年頭一日馬英九在「中華民國一百年」的元旦文告中,提到二次大戰日本戰.
- 2軍事佔領_百度百科
軍事佔領指或武裝衝突中交戰一方以軍隊和各類裝備佔領敵方的一部或全部陣地,暫時行使統治的狀態。 中文名. 軍事佔領. 外文名. military occupation. 性質. 暫時實際控制.
- 3軍事佔領區?獨立國家?——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 鳴人堂
- 4軍事占領— Google 藝術與文化
軍事佔領,亦稱佔領,是指一國的領土的治權在戰爭中暫時轉移到敵軍的情形。 軍事佔領是一種暫時的管理,無論持續多久都不能獲得佔領地的領土主權。
- 5如何結束軍事佔領
一、「交戰國佔領」時期。交戰國雙方停戰到和平條約簽定前,就是屬於這個時期,這個時期的佔領軍是以「軍事政府」型態管理佔領區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佔領區的商業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