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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署長. 少將. 7. 刪除 ; 副署長. 上校. 10-12. 刪除 ; 處長. 上校. 4-6. 處長. 少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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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略畫字第0940000953號
主 旨:公告本部修正「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及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
二、空軍總司令部為配合「精進案」第2階段規劃推行,調整組織職掌,並依行政院頒行「組織改造後續法制作業及立法策略」規定,擬具本規程修正草案,期能建構制度化之組織運作。
三、本修正要點如后:
(一)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各軍種「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爰修正本組織名稱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組織規程名稱)
(二)依國防部令頒「三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編組規劃指導」修正後勤職掌事項,並將現行條文第二條與第三條權限職掌合併修正為單一條文。
(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機關組織以命令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爰刪除內部單位分工職掌,另以辦事細則定之。
(現行條文第四條)
(四)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各軍種「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爰將現行條文第六條總司令及副總司令銜稱修正為司令及副司令,並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七條參謀長職稱、官等調整為本修正條文後段。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爰刪除本條文,另於本部辦事細則明定分層負責規定。
(現行條文第九條)
(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6月24日給字0930062864各機關爾後訂定、或修正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酬勞之條件統一訂定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爰據修正本條文,明定遴聘之顧問為「無給職」。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鑒於本規程係採全案修正,在法制體例上,末條修正原則,應採新制定法規之方式辦理,並為配合「國防部組織法」修法期程,明定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自行政院公報刊登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防部戰略規劃司。
(二)地址:台北巿中正區博愛路172號。
(三)電話:(02)23899363。
(四)傳真:(02)23899181。
部 長 李 傑
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修正草案總說明
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為配合國軍精進組織及兵力調整,擬具本規程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各軍種「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爰修正本組織名稱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組織規程名稱)
二、依國防部令頒「三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編組規劃指導」修正後勤職掌事項,並將現行條文第二條與第三條權限職掌合併修正為單一條文。
(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機關組織以命令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爰刪除內部單位分工職掌,另以辦事細則定之。
(現行條文第四條)
四、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各軍種「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爰將現行條文第六條總司令及副總司令銜稱修正為司令及副司令,並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七條參謀長職稱、官等調整為本修正條文後段。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爰刪除本條文,另於本部辦事細則明定分層負責規定。
(現行條文第九條)
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給字0930062864各機關爾後訂定、或修正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酬勞之條件統一訂定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爰據修正本條文,明定遴聘之顧問為「無給職」。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鑒於本規程係採全案修正,在法制體例上,末條修正原則,應採新制定法規之方式辦理,並為配合「國防部組織法」修法期程,明定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修正條文第七條)
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
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各軍種「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爰修正本組織規程名稱。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國防部為辦理空軍軍事事務,設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一條 本規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機關設立目的)
依「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續法制作業及立法策略」規定,組織法規首條不援引其他法律規定作為設立依據,而以訂定「機關設立目的」加以涵蓋,並配合本部組織名稱變更,爰修正本條文。
第二條 本部主管空軍軍事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作戰整備、部隊訓練、軍事情報分發與運用之規劃及督導。
五、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及軍品管理、專用後勤整備等事宜。
六、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及督導。
七、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八、歲計、會計及統計。
九、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二條 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空軍軍事事務,負責發展與維護空軍戰力,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部隊。
第三條 本部掌理下列空軍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作戰整備、部隊訓練、軍事情報分發與運用之規劃及督導。
五、資源獲得、專業後勤與設施需求之規劃及督導。
六、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及督導。
七、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八、歲計、會計及統計。
九、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一、現行條文第二條與第三條權限職掌合併修正為單一條文。
【權限職掌】
二、依國防部令頒「三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編組規劃指導」修訂後勤掌理事項。
第四條 本部設政治作戰主任室、督察長室、人事署、戰備訓練署、後勤署、計畫署、通信電子資訊署、主計署、軍務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組或中心辦事。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一、本條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機關組織以命令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爰刪除本條文。
第三條 本部為遂行空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與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五條 本部為遂行空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空軍二級上將;副司令二人,均為空軍中將;參謀長一人,空軍中將。
第六條 本部置總司令一人,空軍二級上將;副總司令二人,均為空軍中將。
第七條 本部置參謀長、政戰主任、督察長、副參謀長、政戰副主任、副督察長、署長、副署長、處長、副處長、參謀主任、組長、副組長、主任、副主任、參謀、管制長。
一、條次變更。
二、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各軍種「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爰將總司令及副總司令銜稱修正為司令及副司令。
三、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七條參謀長職稱、官等調整為本修正條文後段。
第五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九條 本部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爰刪除本條文,另於本部辦事細則明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第六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遴聘無給職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十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本部為業務需要遴聘之顧問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本規程係採全案修正,在法制體例上,末條修正原則,應採新制定法規之方式辦理,並配合「國防部組織法」修法期程,明定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編制員額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司令
二級上將
1
副司令
中將
2
參謀長
中將
1
政戰主任
中將
1
督察長
少將
1
副參謀長
少將
2
政戰副主任
少將
1
副督察長
上校
2
處長
少將
5
上校
1
副處長
上校
8-12
參謀主任
上校
1
組長
上校
38-44
副組長
上校
18-24
主任
上校
1
少校
1
管制長
中校
2-3
參謀
校官、尉官、士官
569-742
其中10-34人,職務得列上校。
合 計
655-845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員額異動對照表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備 考
職稱
官等
員額
職稱
官等
員額
總司令
二級上將
1
司令
二級上將
1
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各軍種「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
副總司令
中將
2
副司令
中將
2
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各軍種「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
參謀長
中將
1
參謀長
中將
1
未修訂。
政戰主任
中將
1
政戰主任
中將
1
未修訂。
督察長
中將
1
督察長
中將
0
依國防部指導辦理
少將
0
少將
1
副參謀長
少將
2
副參謀長
少將
2
未修訂。
政戰副主任
少將
2
政戰副主任
少將
1
依國防部指導辦理
副督察長
少將
1
副督察長
少將
0
依國防部指導辦理
上校
1
上校
2
署長
少將
7
刪除
依國防部指導辦理
副署長
上校
10-12
刪除
依國防部指導辦理
處長
上校
4-6
處長
少將
5
依國防部指導辦理
上校
1
副處長
上校
6-8
副處長
上校
8-12
依國防部指導辦理
參謀主任
上校
1
參謀主任
上校
1
未修訂。
組長
上校
38-44
組長
上校
38-44
依各級幕僚編設基準。
副組長
上校
30-36
副組長
上校
18-24
依各級幕僚編設基準。
主任
上校
2
主任
上校
1
嘉南招募中心主任移編後備司令部
少校
2
少校
1
主任軍法書記官已列入94.11.1日裁撤
副主任
中校
1
刪除
嘉南招募中心副主任移編後備司令部
管制長
中校
3
管制長
中校
2-3
配組織調整規劃
參謀
校官、尉官
498-596
參謀
校官、尉官、士官
569-742
配合高司單位員額調整規劃
合計
614-730
合計
655-845
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30~17:30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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