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侵權行為)範例@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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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就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爰依法提呈起訴狀事:. 訴之聲明. 一、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5,197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跳到主文 政理法律事務所-台北律師推薦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免費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02)8369-5898;LINEID:@legalpro;或來信至:[email protected] 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Jan21Sun200722:52 民事起訴狀(侵權行為)範例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75,197元整 原    告:ΟΟΟ 住:臺北市松德路ΟΟΟ號ΟΟ樓之Ο 送達代收人:ΟΟΟ律師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Ο段Ο號Ο樓 被    告:ΟΟΟ 住:臺北縣鶯歌鎮北鶯里仁愛路ΟΟΟ號 被    告:ΟΟΟ 住:北市建國北路Ο段ΟΟΟ巷ΟΟ號Ο樓   為就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爰依法提呈起訴狀事: 訴之聲明 一、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5,197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 請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ΟΟΟ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4日任職於XX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XX文化公司),擔任廣告業務乙職,惟被告ΟΟΟ於任職期間,不但虛報業績、對外簽立不實契約書(詳如后述),甚且於95年9月12日起連續3日無故曠職,因此,XX文化公司特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及被告ΟΟΟ所親簽之「員工工作規約確認書」(原證1)第貳、員工違紀開除規約第1項第8款「一個月內曠職累計逾三日者」等規定,已與被告ΟΟΟ解除勞動契約關係,合先陳明。

二、XX文化公司對被告ΟΟΟ具有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475,197元之說明: (一)  XX文化公司對被告ΟΟΟ具有請求25,000元之部份: 1、 按「員工工作規約確認書」第貳、員工違紀開除規約第2項規定:「受違紀開除之人員仍需完成工作移交,如移交未審核通過而擅自離職者,同意支付公司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

」 2、 查被告ΟΟΟ除無故曠職外,亦無辦妥工作移交之行為,即應以被告ΟΟΟ一個月之工資,即25,000元賠償予XX文化公司。

(二)  XX文化公司對被告ΟΟΟ具有請求300,197元之部份: 1、 按「員工工作規約確認書」第拾壹、員工賠償規約第2項第5款規定:「本人同意於受僱期間,如擔任業務工作違犯下列疏失,願無異議負擔全部賠償責任:…不實填寫合約書或委刊單,造成客戶拒付。

」復按被告ΟΟΟ親簽之「業務制度與規範表」(原證2)規範表(一)第6條規定:「業務未簽約:AE應於客戶廣告上稿前,或上稿後一週內後補完成『廣告委刊單』之簽訂。

若AE未與客戶簽立廣告『委刊單』,並於日後並無法回收該筆廣告款項,則責任AE須負擔該筆帳款(100%)金額作為賠償。

」 2、 查被告ΟΟΟ於任職期間,經查悉虛報業績,即客戶未有實際廣告委刊單,但被告ΟΟΟ竟以職務之便,於內部簽辦將客戶廣告上稿刊登,造成XX文化公司無法收取廣告費用,此有被告ΟΟΟ親簽之保證書(原證3),足以證明被告ΟΟΟ之犯行。

3、 次查,被告ΟΟΟ離職後,經XX文化公司仔細審查被告ΟΟΟ經手之廣告委刊案件,赫然發現,被告ΟΟΟ虛報業績,即客戶未有廣告委刊單,但竟有上刊廣告之情況,非常嚴重,總計有20筆,金額總計為348,400元,惟被告ΟΟΟ已於在職期間償還48,203元,尚欠款300,197元,此有XX文化公司彙整之一覽表及被告ΟΟΟ簽辦之廣告刊登委刊登(原證4;按被告ΟΟΟ於文件上,亦稱為「王凱莉」、「Kelly」)等資料足證,而此等廣告刊登費用,因無客戶之簽約證明,故XX文化公司完全無從向客戶請求款項,此一結果,即屬可歸責予被告ΟΟΟ之行為,應無疑問。

4、 綜上所陳,被告ΟΟΟ違反勞動契約約定(詳如上述),並造成XX文化公司之損失,XX文化公司當可依據「員工工作規約確認書」第2項第5款、「業務制度與規範表」規範表(一)第6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等規定,向被告ΟΟΟ請求300,197元。

(三)  XX文化公司對被告ΟΟΟ具有請求150,000元部份: 1、 被告ΟΟΟ承辦訴外人QQ整體造型有限公司(下稱QQ公司)之刊登廣告業務,然被告ΟΟΟ明知與QQ公司簽妥之合約書(原證5),應於95年6、8、10月各出刊10,500本FF教主雜誌,並將QQ公司之教學VCD如數隨書附於雜誌中,惟被告ΟΟΟ竟於95年6月份時,僅向製作QQ公司教學VCD之AA公司訂製4,400片VCD,因違反契約規定,致QQ公司對XX文化公司寄發律師函(原證6),XX文化公司因此並賠償QQ公司15萬元,此有簽收證明書(原證7)可證。

2、 查被告ΟΟΟ就其職掌負責之業務,竟未盡心依約履行,致QQ公司對XX文化公司求償,XX文化公司因被告ΟΟΟ之違約行為所賠償之金額,當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ΟΟΟ如數請求。

(四)  綜上所陳,被告ΟΟΟ應給付XX文化公司475,197元(計算式:25,000+300,197+150,000=475,197)。

三、XX文化公司與被告間之糾紛,業經XX文化公司撰發存證信函(原證8)及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原證9),但皆未獲共識而圓滿解決,併陳述上情,供 鈞院參卓。

四、XX文化公司具有對被告ΟΟΟ請求賠償權利之依據及理由: (一)  按「員工保證書」第5條規定:「以下約定被保證人須負全部賠償責任,保證人負民法上連帶責任:1、其所承攬客戶,未依照本公司廣告委刊單及部門收款期限執行收款。

2、未遵守公司相關規定,造成本公司須客客戶賠償情事,或因被保證人個人行為疏失導致本公司發生損失時。

」(原證10) (二)  被告ΟΟΟ就上開員工保證書簽有姓名,即應負其所載之連帶責任,因此,XX文化公司即有權向被告ΟΟΟ,就被告ΟΟΟ前載之賠償金額,請求負連帶給付之責任。

五、XX文化公司與被告等人就本件產生之糾紛,簽訂有由 鈞院為第一審管轄之條款(參原證6「員工保證書」第10條規定),故 鈞院應有管轄權,併予陳明。

六、依上所陳,XX文化公司對被告等人具有連帶請求給付475,197元之權利,惟XX文化公司已將此一債權移轉予原告,此有XX文化公司95年股東臨時會會議決議書(原證11)及債權轉讓通知之存證信函(原證12)可證,倘若被告等人未收受前揭債權移轉之存證信函時,原告以此起訴狀,作為通知之表示,懇請 鈞院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符法紀。



謹  狀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原證1:員工工作規約確認書影本乙份。

原證2:業務制度與規範表影本乙份。

原證3:ΟΟΟ親簽之保證書影本乙份。

原證4:ΟΟΟ虛報業績彙整之一覽表及ΟΟΟ簽辦之廣告刊登委刊登影本數紙。

原證5:XX文化公司與QQ公司之委託合託書影本乙份。

原證6:QQ公司寄發予XX文化公司之律師函影本乙份。

原證7:簽收證明書影本乙紙。

原證8:XX文化公司寄發予ΟΟΟ之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原證9: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影本乙紙。

原證10:員工保證書影本乙紙。

原證11:XX文化公司95年度股東臨時會會議決議文件影本乙紙。

原證12:債權移轉通知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96年1月 日 具狀人:ΟΟΟ   ☆想了解更多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至官網查詢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文章標籤 民事起訴狀 侵權行為 台北律師事務所 台北律師 台北法律事務所 法律顧問 台北律師推薦 律師 民事律師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李志正律師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李志正律師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不設分類個人分類:書狀範例此分類上一篇:刑事告訴狀(誣告)範例 此分類下一篇:民事起訴狀(不當得利)範例 上一篇:刑事告訴狀(誣告)範例 下一篇:民事起訴狀(不當得利)範例 歷史上的今天 2010:刑事法系列~『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修正前後之差異』 2010:刑事證據法~『通訊監察之監聽譯文得採為證據之條件』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最新文章 文章分類 法律(15) 民事法律(328)刑事犯罪(274)民事訴訟(146)刑事訴訟(206)婚姻法律(47)親屬家事法(41)繼承法律(62)非訟與強執(79)不動產法律(148)勞動勞工法(58)家暴保護令(8)著作權法(22)商標專利(19)公司與商法(64)行政與稅法(31) 法律事務所(3) 法律事務所(18)書狀範例(72)生活與法律(29) 生活(2) 一百種生活(0)我愛澎湖(0) 旅遊(5) 日本關東(0)日本關西(0)英美法(0)香港(0)韓國(0) 熱門文章 文章搜尋 最新留言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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