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8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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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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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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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129號
解釋日期:
民國59年10月30日
解釋文:
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
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自應負刑事責任。
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
有其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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