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8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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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 ... 列印時間:111/03/1102: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129號 解釋日期: 民國59年10月30日 解釋文: 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 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自應負刑事責任。

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 有其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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