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簡介-刑事-訴訟須知-緩刑之說明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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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之意義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2年(少年犯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 ... 四、 緩刑之效力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 ... 搜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刑事 業務簡介 程序簡介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義務辯護 股別配置表 法庭配置表 常見問題集 ::: 首頁 業務簡介 刑事 訴訟須知 緩刑之說明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一、緩刑之意義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2年(少年犯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之獎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二、緩刑之要件 必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又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三、緩刑之撤銷 受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受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四、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發布日期:110-04-21 更新日期:110-04-21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認識本院 本院沿革 關於院長 法官名錄及事務分配 本院組織 本院管轄 活動紀要 地址電話 位置交通 法庭位置圖 政府資訊公開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澄清新聞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採購資訊 其他資訊 停止拍賣 停止應買 業務簡介 民事 勞動事件 訴訟外ADR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公證業務 提存業務 登記業務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執行業務 調解業務 非訟中心 調保業務 查詢服務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裁判主文公告 案件進度查詢 開庭進度查詢 庭期表查詢 名冊專區 義務辯護專區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其他查詢服務 便民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開庭 視訊諮詢服務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常見問答 多元繳費服務 徵收費用標準 閱卷聲請 系統服務 與民有約 卡債清償 防疫訊息 其他便民服務 法治宣導 法令宣導 政風宣導 民事常見問題集 刑事常見問題集 家事常見問題集 執行常見問題集 非訟常見問題集 公證常見問題集 辦理提存常見問題集 辦理登記常見問題集 卡債清償常見問題集 少年園地 最新消息 認識我們 活動集錦 問答集 社會資源 網站連結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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