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採砂石遺留坑洞可否設置土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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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採砂石遺留坑洞可否設置土資場(發文:內政部營建署,行文:(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屏東縣政府工務局、屏東縣政府農業局、屏東縣政府地政局、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本署(綜合計畫組.三科.二份)主旨:關於請釋私有土地遭盜(濫)採砂石後所遺留坑洞,可否按「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設置土資場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二.有關貴縣區域計畫內私有土地遭盜(濫)採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要求地主恢復原狀,惟土地所有權人按「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申請土資場設置,適用法上有疑慮是否准予設置乙節,應先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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