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主旨: 預告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及「限制輸出貨品表」中「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CITES)動植物附錄一、二、三物種清單。

依據: 行政程序 ...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經授貿字第09720021270號 主  旨: 預告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及「限制輸出貨品表」中「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CITES)動植物附錄一、二、三物種清單。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 機關:經濟部 二、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 三、 CITES秘書處於96年11月13日(No.2007/038)、96年11月21日(No.2007/040)、本(97)年2月4日(No.2008/007)及本年4月2日(No.2008/027)通知修正華盛頓公約動植物附錄一、二、三物種清單,其中包括:阿爾及利亞之Gazella dorcas(多卡士瞪羚)等2項、瓜地馬拉之Dalbergia retusaHemsl(population ofGuatemala)(微凹黃壇:瓜地馬拉群)等3項,納入附錄三物種;阿根廷納入附錄三之物種Bulnesia sarmientoi(維拉木)部分及衍生物只包括原木、鋸割木、貼面板、合板、粉未及萃取物及修正第14屆締約國大會通過之物種清單部分內容包括:capensis congica更正為Aonyx capensismicrodon等,上述修正已自本年2月12日實施。

另中國大陸自本年7月1日將Corallium elatius(粉紅珊瑚)等4種珊瑚納入附錄三物種。

為配合執行CITES附錄列管物種之進出口管理,爰配合修正旨揭附錄物種清單【物種清單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修正清單,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網頁】。

四、 旨揭物種清單所採用之資料,係依據CITES秘書處公告之版本(CITES網址:http://www.cites.org),廠商進口或出口之物種或其產製品所使用之物種是否屬CITES附錄列管範圍發生疑義時,以CITES公告之學名為準。

五、 凡廠商進口或出口CITES附錄列管物種或其產製品,仍應依本部國際貿易局93年8月13日貿服字第09370108950號公告修正之野生動植物輸出、輸入相關規定辦理。

六、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  地址:台北市湖口街1號 (三)  電話:02-23977363 (四)  傳真:02-2397052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瑞隆   限制輸入貨品表及限制輸出貨品表中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CITES)動植物附錄一、二、三物種清單修正草案總說明 華盛頓公約組織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No.二○○七/○三八)、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No.二○○七/○四○)、九十七年二月四日(No.二○○八/○○七)及九十七年四月二日(No.二○○八/○二七)發布四項通知,針對阿爾及利亞、瓜地馬拉、阿根廷及中國大陸等國新增附錄三列管動植物物種及修正CITES第十四屆締約國大會通過之物種清單部分內容。

為配合執行CITES附錄列管物種之進出口管理,爰配合修正物種清單。

  限制輸入貨品表及限制輸出貨品表中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CITES)動植物附錄一、二、三物種清單修正草案對照表     華盛頓公約附錄一、二、三列管之動植物物種清單說明 1、 本附錄包括之物種以下列方式表示:        a)物種學名;或        b)較種高階之分類元中的所有物種或其中被指定的部分物種。

2、 縮寫“spp.”表示較高分類群的所有種。

3、 其他出現較種高階之分類元僅作為分類資訊之參考。

科名後之俗名僅供參考。

該等資料乃指出包含在列管科內之物種,一般來說,科內物種不會全數列管。

4、 以下之縮寫表示種以下之植物分類元:        a)“ssp.”指亞種;和        b)“var(s).”指變種 5、 由於包含在附錄一中的植物,在「種」與較高階之分類元中,沒有任何一物種之雜交種應依公約第三條規定辦理,意即由這些「種」或較高分類元中之一或多種所產生的人工雜交物種,如有人工繁殖證明,即可買賣;而其種子)與花粉(包括花粉塊,切花,體外獲得的、置於固體或液體培養基,以無菌容器運輸之籽苗或組織培養,不在公約限制範圍。

6、 附錄三物種學名後以括弧內含國家名部分,係指該國家之該物種族群受公約相關規定管理。

7、 當一物種納入附錄中,即表示該物種之全部及其衍生物均納入,除非註釋中指出該物種僅特定之部分或衍生物納入,根據本公約第一條第b款第三項規定,附錄II或III所列物種或較高階分類元名稱後出現之#符號再加號碼,係指為本公約之目的而指定之植物全部或其衍生物。

  修正動物物種清單 修正植物物種清單   Top 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30~17:30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法規資訊等,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5.5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