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擔任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