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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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98年11月19日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

第3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並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及其他專業機關(構)執行。

第4條 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

第5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第6條 毒品危害講習每次以不超過一天,採集體方式講習為原則。

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講習應分別辦理。

第7條 毒品危害講習之日期與場所,由辦理講習機關(構)指定之。

第8條 毒品危害講習之內容,包含戒毒法令及毒品之簡介、危害、戒治、濫用防治等有關事項。

第9條 應受講習人於接獲毒品危害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

其因病、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機關(構)申請延期講習。

應受講習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

第10條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其裁罰金額得減輕之。

前項應受講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第11條 辦理講習執行機關(構)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

講習通知應於講習前十五日送達應受講習人。

第12條 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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