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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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中央行政機關共分為三級,以行政院為首,下設34個機關,通稱部會,是中華民國政府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 ...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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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會」一詞的廣泛用法,請見「部」。
本文內容是關於2012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的行政院組織改造。
隨著實施進程的推進,部份資料可能尚未修正,詳見Wikipedia:中華民國政府專題。<
延伸文章資訊
- 1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
層級. 名稱. 組織法規. 設立程序. 首長. 附屬機關. 內部單位. 地方. 分支. 業務單位. 輔助單. 位. 一級機關. 行政院. 法律. (法、通則). 逕行提案. 送立法院. 首長制.
- 2我國行政組織-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5) 行政法人。 統一機關與內部單位層級及名稱: (1) 中央行政機關只設四級: 一級機關名稱為「院」 ...
- 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
- 4「機關」與「單位」 - 桃園市政府
接下來,為大家介紹機關設立與員額的相關規範與本府現況。 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本府一級機關的數量上限為32個,103年1月1日增設新聞 ...
- 5條文檢索-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 ...
本法適用於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 前項所稱一級機關如下: 一、行政院。 二、立法院。 三、司法院。 四、考試院。 五、監察院。 一級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