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欺詐罪法令-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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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令第11條指出,任何人若不誠實地,取得一項需付款的服務,而該人故意或意圖不付款或不交足款項,便構成「不誠實地取得服務」罪行,如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其刑罰由罰款至 ...
2006年欺詐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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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欺詐罪法令》(FraudAct2006,2006c.35)是英國的國會法令之一,實施地區包括英格蘭和威爾斯及蘇格蘭。
該法令於2006年11月8日獲得御准,2007年1月15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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