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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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備補助: 辦公場域營業所需之硬體設施或設備(不含耗材),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依申請核准之日起前後三個月內,以公司為買受人購買之設備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 ... 目前線上:497人,瀏覽人次:67810500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桃園市政府府青社字第1080319245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4點、第5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桃園縣/行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桃園市政府府青社字第1070050397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青社字第1070092967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桃園市政府府青社字第1070286600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4點、第6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桃園市政府府青社字第1080319245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4點、第5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申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之條件: (一)從事弱勢關懷、銀髮長照、在地發展、生態環保、科技創新、 食農創新及公平貿易等社會議題之社會企業公司。

(二)公司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二年(以申請日為推算基準) 。

(三)公司設立登記及稅籍登記於本市。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 依公證租賃契約所載租金金額範圍內補助,補助時間依申請核 准當月起算,最長補助二年,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設備補助: 辦公場域營業所需之硬體設施或設備(不含耗材),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十萬元。

依申請核准之日起前後三個月內,以公司為 買受人購買之設備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補助之辦公場域應坐落於本市,並不得為受補助公司成 員、成員之配偶及其直系一親等親屬所有。

五、申請期間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申請期間: 每年一月十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並以 申請表送達本府之日為申請日;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 即不再受理。

(二)審查原則: 1.創業計畫之可行性。

2.公司章程載明其社會或環境使命及盈餘分配。

3.公司提供之產品或服務等以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為目標。

4.公司營收至少百分之五十來自於自身產品或服務等。

5.公司營運所得之利潤至少百分之三十再投入實踐其社會或環境 目的。

6.申請補助金額之合理性。

7.其他經審查委員衡酌實際狀況審查通過者,得不受上述原則之 限制,核予補助。

九、經本府核准補助者應每半年接受本府實地查核及輔導訪視公司之營運 情形。

如有下列情事之ㄧ者,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助,申請人並應 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助之費用: (一)核准後三年內公司登記或稅籍登記遷出本市。

(二)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或未依原核定之內容執行。

但變更經本府核 准者,不在此限。

(三)營運不善或其他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四)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五)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查訪。

(七)本補助項目已獲本府及所屬機關獎勵或補助。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形。

前項補助款經本府通知繳回,逾期仍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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