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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代表之選舉方法以法律定之。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九十四人,每縣市至少當選一人。

二自由地區原住民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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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 分配當選名額,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

比例 代表之選舉方法以法律定之。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九十四人,每縣市至少當選一人。

二自由地區原住民六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十八人。

四全國不分區八十二人。

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五屆起為一百五十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 選出之。

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 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 制。

比例代表之選舉方法以法律定之。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人,每縣市至少當選一人。

二自由地區原住民四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六人。

四 全國不分區四十人。

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為四年,但於任期中遇立法委員改選時同時改選 ,連選得連任。

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不適用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 ,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第三款及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每滿 四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之規定: 一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之規定,補選副總統。

二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之規定,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 劾案。

四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修 改憲法。

五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 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六依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 總統提名任命之人員,行使同意權。

國民大會依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集會,或有國民大會代表五 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會議時,由總統召集之;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 定集會時,由國民大會議長通告集會,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之規定。

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如一年 內未集會,由總統召集會議為之,不受憲法第三十條之限制。

國民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

議長對外代表 國民大會,並於開會時主持會議。

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由國民大會定之,不適用憲法第三十四條之規 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 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

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四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

第一款每直轄市、縣 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 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 人。

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五屆立法委員 任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應於每 屆任滿前或解散後六十日內完成之,不適用憲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立法 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

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 ,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憲 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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