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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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3月19日 法規類別: 行政>科技部>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投資組,分三科辦事。

三、環安組,分三科辦事。

四、工商組,分三科辦事。

五、營建組,分三科辦事。

六、建管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5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規劃發展策略之研擬、推動及管考。

二、年度施政計畫之研擬。

三、重要施政計畫及專案計畫列管。

四、公務及作業基金概算之研擬綜整。

五、立法院及監察院列管案件追蹤管考。

六、創新研發產學合作、人才培訓業務之策劃及推動。

七、園區實驗中學業務之協調。

八、園區作業基金財務規劃、管理及資金調度。

九、其他園區有關企劃事項。

第6條 投資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產業創新及創業發展之推動。

二、園區有關投資招商策略之研析、投資法規之研擬、營運統計及經濟分析。

三、園區有關科學事業投資案件之諮詢、解答、審查及招商業務。

四、園區有關科學事業投資業務重要措施之研議、協調及聯繫。

五、園區對外宣傳、形象推廣、會展與服務設施營運之規劃及執行。

六、園區國際合作、國內外禮賓接待之規劃及執行。

七、專業人士入區交流規範之審核。

八、其他園區有關投資事項。

第7條 環安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事業勞資關係之輔導及協助。

二、園區事業勞動條件與性別工作平等之輔導及查察。

三、園區事業職工福利之輔導及審核。

四、園區藝文與運動競賽活動之規劃及辦理。

五、園區事業國防儲訓、國防工業緩召及工商團體業務協調聯繫。

六、園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勞動檢查。

七、園區污水處理廠之營運及管理。

八、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園區有關勞工及環保事項。

第8條 工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廠商之工商登記(含公司登記、工廠登記、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規劃及執行。

二、工商服務業入區之審議及輔導管理。

三、工商行政業務(含園區事業稅捐減免證明核發、營運調查、決算書表審查、園區作業基金財務收入之內部稽核)之推動、執行及法規之研擬。

四、園區安全防護體系、警安、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之規劃及協調。

五、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

六、園區物流業務之管理。

七、貿易、原產地證明書核發、貨品輸出入簽證、保稅與園區事業管理費相關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八、園區通關系統業務面之需求規劃整合。

九、園區民防及消防業務之協調。

十、其他園區有關工商行政、安全防護及保稅通關事項。

第9條 營建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公共工程之建設及維護。

二、園區標準廠房與住宅工程之建設及維護。

三、園區用水供需之協調及節約用水政策之推動。

四、園區廠商用水、用電計畫之審查。

五、園區電力供需之協調、安全輔導及電氣技術人員證照之核發。

六、園區氣體供需之協調。

七、園區交通及停車場之管理。

八、園區道路挖掘許可證之核發。

九、補助地方建設經費之協調。

十、其他園區有關營建、水電及交通事項。

第10條 建管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私有土地價購、徵收取得及公有土地撥用。

二、園區土地行政、地籍整理及建築物徵購、轉讓。

三、園區土地與建築物產權登記、稅捐報繳及建物保險。

四、園區土地、廠房、住宅等租賃及租金之研訂及調整。

五、園區籌設、實質規劃與相關計畫之擬訂及審議。

六、園區都市計畫之檢討與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與變更編定、都市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

七、園區景觀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八、園區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及集運。

九、其他園區有關建管事項。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法規、契約、爭訟、法律諮詢等法制事項。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5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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