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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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下: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二、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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