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士來台工作相關規定- 淮誠會計師事務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第11 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 ...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