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除罪化 - 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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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刑事案例 / 通姦罪除罪化 ... 司法院大法官第791號解釋認為通姦罪及相關配套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違憲的理由如下:. 一、原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 法律諮詢網 專人提供免費諮詢 來電諮詢 線上諮詢 法律諮詢網 專人提供免費諮詢 來電諮詢 線上諮詢 案例解析/刑事案例/通姦罪除罪化 通姦罪除罪化+查看更多 日期:2021-09-17 分享到: 司法院大法官第791號解釋認為通姦罪及相關配套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違憲的理由如下:一、原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部分,大法官認為:(一)雖然婚姻制度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的功能,國家為維護婚姻,是可以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

而且用刑法處罰通姦與相姦行為有一定程度的嚇阻作用。

(二)但是配偶間「忠誠義務」之履行是婚姻關係維繫的其中一個環節,違反也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

而且雖然通姦會損及婚姻關係中的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不會明顯損害到「公益」,而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

(三)通姦罪的處罰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而且案件在進入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程序中,會干預到當事人之隱私,並通姦及相姦行為大多發生在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這樣會導致國家公權力影響人民極私密之領域。

(四)綜上,刑法上通姦罪的規定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人民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約十八年前的大法官所做的釋字554號解釋的見解(本來是認為通姦罪沒有違憲),應予變更。

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在通姦罪的情形,被害配偶可以只對配偶撤告,而繼續告相姦人(小三、小王)的部分,大法官認為:(一)本來的立法考量是在通姦罪的情形,正宮可以為了顧全夫妻情義而對通姦的另一半撤回告訴,以保全婚姻。

但正宮對自己另一半撤回告訴,後續只針對相姦人追訴處罰,只剩下正宮能夠達到報復的效果,也沒有之前立法時預設可以保持婚姻的效果。

(二)相姦人在被追訴、審判的過程中,法院為了調查瞭解真相,經常要把外遇的一方傳庭作證,進行交互詰問,以便法院對相姦人判處罪刑,相關事實並將詳載於刑事判決書,公諸於世。

這樣反而加深會配偶間婚姻關係之裂痕,對挽回配偶間婚姻關係也沒幫助,最後還常常是相姦人自己單獨擔負罪責,而外遇的那一方全身而退,除了沒有維繫婚姻的效果外,也對相姦人不公平。

最後又補一段,通姦罪都是一男一女共同犯罪,這對男女應該都會一起被告,但是實務上,女性受判決有罪之總人數明顯多過男性,所以也有性別失衡的問題。

三、結語: 其實通姦罪違憲與否的問題已經討論非常久,法界也大多有這樣的定論,所以對於這結果並不是太意外。

但通姦罪剛廢除時,許多原本在偵查中、審理中的通姦案件都會無罪結案,本來有因為通姦罪被判刑的也都不用處罰了,甚至已經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人也可以立即出獄。

那麼對於偷吃的一方及小三、小王們不再有刑責的壓力存在,以及加深正宮蒐證的困難下,法院是否會調整將來判決民事的損害賠償金額呢?這就有待觀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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