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解釋原則- MBA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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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釋,又稱“不利條款起草人的解釋”。
我國《保險法》第 31 條的規定,在立法上確認了保險合同的解釋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目前世界各國在解釋保險合同時,均採用此原則。
採用不利解釋原則,即對保險合同作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其原因在於:
(1) 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其條款是由保險人事先擬訂的,充分考慮了保險人的自身利益,而極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意思,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