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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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赦免法 修正日期: 民國80年09月24日 法規類別: 行政>院本部>通用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1條 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2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第3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第4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第5條 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第5-1條 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

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經大赦或依第三條後段特赦後,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回復。

其經准許者,溯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第6條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第7條 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於受赦免人。

第8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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