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核定」與『備查』之詳析 - 第十河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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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有關「核定」及「備查」於現行法律已有明文解釋,需妥適使用;至各所屬機關函報本署,或各業務組室函覆所屬機關時,常見「同意備查」或「原則同意」等 ... 一、查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規定,「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同條第5款規定,「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故有關「核定」及「備查」於現行法律已有明文解釋,需妥適使用;至各所屬機關函報本署,或各業務組室函覆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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