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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源自國民政府時期建立的行政督察區,專區即指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指導工作的區域。

抗日戰爭和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中共政權在其控制的根據地,自行設置行政區,以便管理。

專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專區,或稱專員區[1][2],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制度中,介於省(第一級行政區[a])和縣(第二級行政區[a])之間的一種准區劃形式[b]。

抗日戰爭期間,中共政權既開始使用「專區」作為固定的區劃術語。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專區」推廣至除東北、內蒙古、西藏外[c]的中國大陸全境,直至1970年改稱地區為止。

中文對南亞地區的印度介於邦與縣或巴基斯坦介於省與縣之間一種行政區劃形式亦譯作「專區」。

目次 1歷史 2下級行政區 3數量 4南亞國家的「專區」(翻譯用語) 5備註 6注釋 歷史[編輯] 專區源自國民政府時期建立的行政督察區,專區即指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指導工作的區域。

抗日戰爭和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中共政權在其控制的根據地,自行設置行政區,以便管理。

有行政區、專區、分區等行政單位的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專區得到保留,並推廣至全國[2]。

當時,專區或屬省、或屬行署區(又稱行政區,為省級或副省級行政區)[c]。

山東省政府公文中[3],又將省屬專區稱為「直屬專區」。

1950年1月,政務院通過《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其中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各設專員一人,並得設副專員一至二人。

專員公署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之派出機關。

」[b] 在1950年代,全國行政區劃有過多次調整。

其後,隨著行署區在1950年代的撤銷或合併為省,專區改屬省,成為四級行政區劃體系中的第二級行政區,屬於虛級。

介於省級行政區與縣之間。

專區的行政管理機構為專區行政公署,簡稱「專區行署」;最高行政長官稱為「專區行署專員」。

1970年代以後,官方和媒體對「專區」改稱為「地區」。

下級行政區[編輯] 專區直接管轄的行政區為縣、市和其他縣級行政區,其直接管轄的市稱為「專轄市」;與專區行政地位相同的分區稱為「專級行政區」(參見:地級行政區)。

數量[編輯] 1949年,全境共有185個專區,包括8盟、12分區、4行政區、3行署、1礦區、1特區、1臨時行政委員會以及55個與「專區」同行政地位的「市」(專級市,參見:地級市)共計270個「專級行政區」。

另有研究者統計,1950年時,全國共有190個專區。

1953年時,因專區合併,減少至152個[c]。

1949年至1965年專區及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區數量列表 年份 合計 專區 地區 盟 自治州 自治區 行政區 管理局 分區 特別區 辦事處 行署 礦區 鹽區 特區 部 臨時行政委員會 1949年 215 185 - 8 - - 4 - 12 - - 3 1 - 1 - 1 1952年 212 187 - 3 - 13 1 1 - 1 1 - 1 1 - 3 - 1953年 178 152 1 3 - 14 7 - - - - - 1 - - - - 1956年 188 140 3 8 29 1 4 1 - - 2 - - - - - - 1959年 159 119 - 7 29 - 4 - - - - - - - - - - 1961年 176 135 - 7 29 - 3 2 - - - - - - - - - 1962年 187 148 - 7 29 - 3 - - - - - - - - - - 1963年 189 151 - 7 29 - 2 - - - - - - - - - - 1964年 187 146 - 7 29 - 3 2 - - - - - - - - - 1965年 205 168 - 7 29 - 1 - - - - - - - - - - 南亞國家的「專區」(翻譯用語)[編輯] 在南亞國家諸如印度、巴基斯坦,在省(邦)和縣之間普遍存在一種行政單位——division,漢語譯作「專區」。

英國殖民時期,英屬印度將獨立之前的印度進行分治(Indiansubcontinent)。

由於疆域範圍大小差異,至今在印度共和國仍舊存在這一準行政區劃,孟加拉國這一含義的層級屬於國家一級行政區,漢語譯作「省」,巴基斯坦的專區在2000年廢除,2008年恢復。

參見: 印度專區(DivisionsofIndia) 巴基斯坦專區(DivisionsofPakistan) 孟加拉國行政區劃(DivisionsofBangladesh) 備註[編輯] ^1.01.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分級中,省(省級行政區)是第一級行政區單位,縣(縣級行政區)是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

但省、縣之間一直實質存在地級行政區。

^2.02.1翁有為文章原文[2]:鑑於專署層級普遍實施的現實,1950年1月6日政務院第14次政務會議通過並於次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各設專員一人,並得設副專員一至二人。

專員公署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之派出機關。

」③這是專員區公署制推行最直接和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這實際上只是關於專署性質和地位的規定,即系省政府的「派出機關」,而非一級正式政府;而對於推行於全國的專署這一機構的組織工作部門的設置和編制,其任務、職責和職權,其工作原則和工作程序,其與中央和省的關係,其與縣及縣以下政府的關係,此通則均無規定。

相比較來看,縣之下的區雖然在一些地區是縣政府的派出機關,卻也有其組織法規。

與此同理,作為省政府派出機關的專署的具體組織狀況也是可以制定相應的單行法規給予詳細規定的。

這種在全國普遍設置、卻無具體法規框定的行政組織,其運行自然有時會受到無法可依的困擾。

^3.03.13.2翁有為文章原文[2]:到1950年,據統計全國共建立專員區(以下簡稱「專區」)有190多個,主要包括今之河北10個、河南10個、山東11個、江蘇9個(蘇南4個、蘇北5個)、安徽10個(皖南4個、皖北6個)、浙江9個、福建8個、江西8個、湖南10個、湖北9個、廣東9個、廣西10個、雲南13個、貴州8個、四川19個(川南4個、川北4個、川西4個、川東5個、西康2個)、青海2個、新疆10個、內蒙4個(綏遠4個)、遼寧1個,①只是由於內蒙古自治區實行盟制、西藏尚未進行改革和東北設立直轄市及省份較多等特別原因而未實行專員區制管理。

可以說,專員區制就像省制一樣,是一種普遍推行的地區區域管理制度,在少數民族自治區和大城市沒有實行只是個別例外。

至1953年底,全國共設置專區152,其中華北18個、東北1個、西北26個、華東41個、中南32個、西南34個。

②和1950年相比,專區的大致地域分布可以說是相同的,只是專區的數量少了一些,其所以少,據考主要是由於某些專區合併的緣故。

注釋[編輯]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文.《山西省各专员区专员、副专员名单》.山西政報(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省政府辦公廳).1950,(1950年07期).ISSN 2096-207X(簡體中文).  ^2.02.12.22.3翁有為.《政府法制化的艰难探索:新中国成立后专员区公署制度的推行及变化》.中共黨史研究(北京市: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2007,(2007年第1期):92–99.ISSN 1003-3815.(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22)(簡體中文).  ^《山东省行政区划》.山東政報(山東省濟南市:山東省人民政府).1949,(1949第2期).ISSN 2095-3968(簡體中文).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主題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地名管理條例 香港基本法 澳門基本法 政治機構相關中央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相關地方機構 中國共產黨委員會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香港立法會 澳門立法會 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香港特區政府 澳門特區政府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 香港廉政公署 澳門廉政公署 地理大區 華北地區 東北地區 華東地區 中南地區 華中地區 華南地區 西南地區 西北地區 區劃層級省級行政區 省 直轄市 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計劃單列省級單位) 副省級行政區 副省級市 副省級自治州 副省級市轄區 地級行政區 地級市 自治州 地區 盟 副地級行政區 副地級市 縣級行政區 縣 自治縣 縣級市 區(市轄區) 旗 自治旗 林區 特區 類似縣級單位 行政管理區/經濟管理區 鄉級行政區 鎮(行政建制鎮) 鄉 民族鄉 蘇木 民族蘇木 街道辦事處 類似鄉級單位 縣轄區 地區辦事處 村級行政區 行政村 村民委員會 社區 居民委員會 嘎查 牧民委員會 基層組織 村民小組 居民小組 歷史區劃 大行政區 行政區/行署區 專區 工農區 縣級鎮 城市建制 首都 省會 自治區首府 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 副省級市 省域副中心城市 省轄市 地級市 副地級市 縣級市 鎮級市 設區的市 不設區的市 直筒子市 較大的市 全球職能城市 國家中心城市 區域中心城市 沿海開放城市 70個大中城市 資源枯竭城市 都市計畫(英語:UrbanplanninginChina) 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等級體系(英語:Chinesecitytiersystem) 術語或概念 省直轄縣級市 省直管縣(市) 一線城市 地市合併 撤地設市 撤縣設市(區) 撤市設區 師市合一 都會區 城市群(英語:MegalopolisesinChina) 主城區 建成區 城鎮化水平 經濟區劃 經濟區 經濟特區 開發區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保稅港區 城市新區 國家級新區 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 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 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 區域發展 中國東部經濟區 長江三角洲城市群 珠江三角洲經濟區 京津冀城市群 環渤海經濟圈 粵港澳大灣區 海峽西岸經濟區 海南自貿港 中國中部經濟區 中原經濟區 武漢城市圈 中部崛起計劃 中國西部 成渝經濟區 西部大開發 四省藏區 三區三州 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 東四盟 泛珠三角區域合作 相關用語 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老少邊窮 革命老區 少數民族自治地方 陸地邊境縣 插花貧困地區 國家級貧困縣 飛地 行政區劃代碼 相關模板 一級行政區 省級行政區 副省級行政區 地級以上行政區 較大的市 民族自治地方 行政區劃變更 省級以上 縣級以上 縣級以下 各級行政區數據 省級 地級 各級行政區政治機構及領導人 省級黨委 省級黨委書記 省級行政首長 地級行政區領導人 邊界爭議 中國歷代行政區劃 經濟區 林業區劃 黑龍江省農墾區劃 相關列表 各省級行政區資料 別稱 省會 行政機關 現任領導人 黨委書記 黨委專職副書記 行政首長 面積 人口 生產總值 人均生產總值 已撤銷一級行政區 城市 副省級城市 地級市 已撤銷地級市 縣級市 已撤銷縣級市 曾變更代管關係縣級市 已撤銷城市 曾更名城市 特大城市 超大城市 地級行政區 已撤銷地級行政區 縣級以上行政區 已撤銷縣級行政區 曾變更管轄關係的縣級以上行政區 曾更名縣級以上行政區 曾更名的縣 曾更名市轄區 撤縣設市時更名 市縣同名 單名縣 民族自治地方 已撤銷民族自治地方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師團 國內飛地 行政管理區 因用字生僻難認而更名的地名 以人名命名的地名 其他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變化 中國領土爭端 中國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专区&oldid=70398357」 分類:​專區地級行政區單位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বাংলাEnglishEsperantoNorskbokmålPortuguêsᱥᱟᱱᱛᱟᱲᱤاردو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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