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237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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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列印時間:110/04/16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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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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