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237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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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列印時間:110/04/1607: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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