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關係非私相授受——從「小鴿」第一張搜索票談起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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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票標準基本上就是《刑事訴訟法》所列出的法定要件,例如法律系畢業生不陌生的搜索三要件、監聽四要件。

但是每位法官、檢察官都有不同的記載駁票理由 ... 親愛的網友: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IE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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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日前清理陌生訊息時,一封篇幅很長的訊息引起我的注意,這是一封基層員警的來信(由於來信部分內容涉及偵查不公開,因此僅摘錄部分內容,並在不影響原意之情況下為小幅度改編,以避免該員警身分遭特定)。

檢座您好: 您可能不記得我,我看了您的臉書潛水很久鼓起勇氣寫這封信。

我是○○分局○○派出所剛分發沒多久的小鴿○○○1。

其實我很羨慕那些常常線上查獲的學長2,也很想趕快自己獨當一面辦案。

學長都說票很難請,可是我有時覺得沒有搜索票辦案很有風險,有時也不知道學長說的執法方式到底對不對。

好不容易在今年X月有件案件覺得可以發展,所以去請票,但當時不知道為什麼被法院打槍,第2次遇到您,我不知道您還記不記得。

您才翻卷翻了幾頁馬上抬起頭瞪我:「你老實說,之前是不是請票被駁過票?」我回答是,回答昨天請票才被駁,您問我:「駁票理由是什麼?那你一天內補了哪些證據?有按照法院的要求補足嗎?」我說沒有,結果您就指責我:「身為一個警察怎麼可以辦案這麼敷衍草率?你以為你闖得過我這關嗎?」把我電了一頓,講了一些我當時有聽沒有懂的問題,然後給我半頁A4的駁票理由還有一大堆要補正的內容。

我回去以後跟其他學長講,有學長笑我:「今天就是X股值班你還去,明天再闖一次啦!」我隔幾天影印卷再去,結果又被法院打槍。

當時我覺得信心都沒了,我有考慮依照您駁票理由所列的幾點補正理由來做,可是跟學長討論後,大家都說太麻煩,叫我乾脆放棄。

過幾天我剛好跟另一位學長跑地檢署,遇到另一位檢座指責學長資料整理得不好,聽到那位檢座跟學長說叫他看看您的一篇臉書偵查報告寫作方法,所以我就跟著開始默默潛水看您的臉書了,我看到您有一篇寫搜索三要件、監聽四要件,還有一篇寫偵查報告寫作方法,我就想說那件之前被打槍3次的案件說不定可以再試試看,所以我就……(蒐證方法與案情略),重寫報告,在X月X日請票過了,有查獲……(略)。

嗯,也許在檢座眼裡覺得只有1張搜索票、這樣的量是小案沒有什麼特別的,但這是我第一次主辦的請到搜索票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之審核 《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例如搜索、監聽等,採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監聽許可書;也有部分強制處分,例如拘提、鑑定許可(採尿、抽血等)採檢察官保留原則,由檢察官核發拘票、許可書。

不論採法官保留或檢察官保留原則,司法警察的聲請書都必須先交給檢察官作初步的審核。

核票標準基本上就是《刑事訴訟法》所列出的法定要件,例如法律系畢業生不陌生的搜索三要件、監聽四要件。

但是每位法官、檢察官都有不同的記載駁票理由的習慣。

在院方,不同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慣例,每位法官也有不同的個人習慣:有些法官會將理由寫得言簡意賅,但看在不太了解要件與標準的員警眼裡總覺得像「玄學」;而有些法官則會寫很多具體理由,或是以舉例方式加以說明該聲請卷內所欠缺之事證。

在檢方則更是隨緣了,大多數檢察官是在聲請書上手寫駁票理由,也有少數檢察官不做批示直接退卷,也有部分檢察官是用電腦繕打理由並貼在聲請書上。

檢察官的指揮督導義務 談到檢警關係,這其實是檢察學理論與實務的大哉問,然而在政治、媒體與輿論壓力、升官因素等錯綜複雜的現實環境中,往往使得實務運作與理論漸行漸遠。

筆者剛分發擔任檢察官時,曾經遇到地方的某「有力」司法警察機關只憑一份檢舉筆錄和3張照片,向地檢署報請指揮,並要求僅憑根本不符合要件的少數證據便要聲請監聽,筆者當時雖然資淺,但是基本常識還是有的,當然駁票並要求做進一步查證並補足相關資料。

詎料,該地方司法警察竟然揚言:「人家法官說這樣可以核票,標準都比妳寬鬆。

」並要求「檢察官應該支持我們辦案。

」 事實上,該司法警察根本沒有接觸過法官,而且依照院方標準,該卷宗資料根本不可能通過審查。

檢察官確實應該支持「認真」的司法警察辦案,但是所謂的辦案,是指依法辦案,一同努力透過程序正義發現實體正義,而不是在明知要件不符的狀況下,讓檢察官淪為橡皮圖章。

檢警關係,從來都只是公事公辦。

平時當然可以就法律問題進行討論,這就跟我遇到難解的問題時,也會就抽象的法律爭議點請教學校老師一樣,但在個案中,沒有私相授受,只有奉法律為唯一圭臬。

這不是理論,而是我們應該共同努力的目標。

檢察官的角色與定位,並不是在鎂光燈下、媒體的鏡頭前,帶頭衝第一線、發新聞稿作秀、取代治安機關(警察機關)的角色以博取鄉民的掌聲。

檢察官是帶領願意腳踏實地做事的司法警察,一起遵守《刑事訴訟法》的所課以的義務,大公無私的把案件從程序到實體完整處理好,不冤枉無辜的人,又能將真正破壞刑法法益的被告定罪執行,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實現實體正義,這才是偵查主體的使命。

如果貫徹以上的理論,檢察官在收到司法警察的強制處分聲請書時,除了必須詳加審核是否符合要件外,也必須督導義務,如果認為司法警察機關的卷證資料不符合聲請要件,除了書面說明理由以及應補正、加強之處外,在司法警察有疑問、或發現調查方向有問題時,亦得口頭更清楚的糾正、督導、提出建議。

所謂的檢警關係,是指在案件偵查中,應該坦誠相對,共同為案件的發展而努力,而不是虛與委蛇、互相隱瞞或欺騙。

檢察官不應該擔心「得罪」某些「有力」司法警察機關而放棄了自己的督導義務,司法警察機關也不應該以隱瞞甚至欺騙的方式聲請令狀,導致強制處分發動的合法性產生疑義,影響日後的起訴與審判程序。

永遠不能丟掉的靈魂 本文文首所提及聲請到人生第一張搜索票的員警,在第二次經筆者駁票時,筆者交給他一份電腦繕打的理由書,除了附記駁回理由外,並附上偵查建議、補正方法、偵查技巧。

當時他對於聲請搜索票的要件以及歷次法官、檢察官說明的理由可能一知半解,但是他努力學習了法律的要件,並嘗試更正、補正調查方向,最後成功透過合法的有票搜索方式找到證據。

也許,這位員警未來不一定是個擁有績效良好、仕途如意的警察,但我相信他會永遠記得被駁票三次後終於成功的這個成就感,也可以感受到「偵查魂燃燒」的痛快。

就跟我永遠記得我分發沒多久指揮的一件專案,拿到4張票同步搜索、第2波共7張搜索票,3天3夜馬拉松辦案不睡覺,最後法院裁定羈押被告,而被告也從最初的否認,到因證據明確而坦承、起訴判決迅速定讞的感動一樣。

一個有心辦好案的人,想的是怎麼求進步;他追求的不是表面上數字遊戲般的績效,而是成就感、責任感、是在正當法律程序中竭盡所能地發現實體正義的熱血靈魂。

檢察官的工作,就是帶領著這群願意認真辦案的司法警察,一起實現程序與實體正義。

相較之下,也有一群人,用一些遊走法律邊緣的「技巧」來賺取績效,拖累隊友、搞砸案件,就算僥倖得到了績效、欺上瞞下得到長官的「賞識」,他的案件也是斷簡殘篇、斷頭斷尾、甚至換來大量的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

這樣的人生目的,追求的或許是他自己的升官夢。

可是,我們真的要為了升官發財,丟掉自己的靈魂嗎? 警徽為正面展翅之金黃色警鴿,象徵「警戒、和平、效率」,因此有不少警校學生自稱「乳鴿」、剛分發之年輕員警自稱「小鴿」,寫這封訊息的員警是初分發沒多久的新進員警,所以自稱「小鴿」。

「學長」指較資深的員警、有時是尊稱其他不認識的同事。

檢察官 司法 偵查不公開 時事觀察 吳忻穎 延伸閱讀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 獻給高中生的「正義課」:選擇法律這條路前,該思考什麼? 警察也要「做業績」?績效制度下被犧牲的司法與民眾 作者其他文章 居家檢疫是「拘禁」嗎?疫情下的司法考驗與《提審法》適用範圍 精神障礙犯罪專題(一):淺介德國刑法精神障礙責任能力判斷 警政署有改善扭曲績效制度的誠意嗎?以基隆警「黑吃黑」案為例 警界反對刪除侮辱公署罪,法務部和高檢署批判不得? 「焚書是焚人的前戲」——行經納粹焚書紀念碑,反思我國執法現況 「犯蹕」國賠案——被扭曲的特種勤務條例、被踐踏的警方執法專業 拒絕複製性別刻板印象:家暴問題豈能化約為「男人打女人豬狗不如」? 我國警政高層「行銷」指令:是上命下從,還是上樑不正下樑歪? 新北檢警「拘留超時」案:談警方夜間詢問之程序違法問題 「瑪莎惡徒」毆人案:問題非縱放人犯而是「仇富情結」背後的社會正義 民主國家中沒人是可憐老百姓——做一個理性思辨、勇於承擔的公民 警察局兼營行銷公司?談地方警局的「中秋露出企劃」 「應該呼籲大家不要吸毒」——指揮中心答覆與政治粉專戲謔中隱藏的社會偏見 為了績效而歧視?三重分局上銬移工案:再談警察盤查實務問題 法務部新聞淪為大內宣?媒體識讀與檢方改革,加油好嗎? 看更多內容 留言區 吳忻穎 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Göttingen)法律學系暨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曾任澎湖、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共計3年9月,具有刑事偵查、公訴與執行實務經驗。

主張法學理論應作為實務的指引;實務工作應以實踐理論為目標。

不能實踐的不叫理想,而叫幻想;法學不是幻想,而是應用的社會科學,思想的核心是幫助人們互相尊重而共同尋求幸福。

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任務便是窮盡一切力量去實踐最初習法時那個發光發熱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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