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樣的信仰,讓他們冒著生命危險也要盜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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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墓是指個人或團體以非法的方式進入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陵墓,取出其中的物品以為己用的行為。
它的發生通常伴隨著對古墓不可恢復的破壞。
和盜墓在行為上比較類似的考古,一般是官方組織的大規模進入古墓取出其中物品並做考古分析的行為,考古和盜墓最根本的區別就是:盜墓是為了個人非法的利益,並且會對文物造成極大的破壞。
而考古是為了社會的利益,取出的物品一般存放博物館參觀或進國家檔案室進行研究以及修復和保護。
把盜墓與考古視為等同是相當無知的。
唐人所謂「群盜多蚊虻」,「荒冢入鋤聲」,「髓髏半出地」,「白骨下縱橫」等詩句,也反映了盜墓風習的普遍。
唐代宗時,郭子儀父親的墓葬被盜掘,有人疑心是魚朝恩指使。
而郭子儀在御前說到此事時,承認自己所統領的軍隊也多有破壞陵墓的行為。
據史書記載,自唐末到五代初,關中的唐帝陵墓除唐高宗、武則天合葬乾陵外,被逐一盜掘,無一倖免。
盜墓現象的普遍,歷代都留下了深刻的歷史記憶,於是有「自古及今,未有不死之人,又無不發之墓也」的說法。
對墓主隨葬物品的財產追求,是古來最為普遍的盜墓動機。
晉人皇甫謐宣傳薄葬,有「豐財厚葬以啟奸心」之說。
盜墓者對墓葬的無情破壞和對死者的極端傷辱,大體都是出於財寶之「欲」。
所謂盜墓「奸心」啟於厚葬的說法,雖然顛到了主動與被動的關係,卻大略可以說明「自古及今」「無不發之墓」的主要原因,是對「豐財」的欲求。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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