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被告人大多法律意識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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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趙紅莉)頭號主犯姚玉忠因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搶劫罪,倒賣文物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頭號主犯判死緩有何依據?涉案人員的背景身份如何?就此,昨日記者採訪了本案主審法官王躍天。

頭號主犯姚玉忠判定死緩依據

據法官介紹,頭號主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共27次;組織他人多次盜掘,盜掘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三處。

依照刑法328條規定,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考慮姚玉忠的認罪態度問題,在法律範圍之內,參考同案各被告人指認形成證據鏈條可以判定認定盜掘罪名。

同樣,姚玉忠犯搶劫罪也是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

姚玉忠倒賣一級文物15件,二級文物1件。

按《刑法》規定,倒賣文物情節特別嚴重可以判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其倒賣一級文物15件,情節特別嚴重,判十年有期徒刑。

倒賣文物有銀行卡交易記錄,抵押合同綜合證據形成鏈條,倒賣文物證據充分。

姚玉忠指使他人搶劫他人財物、文物,提供搶劫費用,被搶人個人信息,搶劫中作用尤為突出。

其中搶劫二級文物2件,三級文物1件,一般文物1件以及價值七千多元的物品。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搶劫二級、三級文物的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搶劫數額特別巨大,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綜合考慮案件特點,結合被告人認罪表現、事實、性質,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涉案人員大多法律意識淡薄

「大部分都是農民,為了賺錢,有人招呼就去了,還有沒挖到東西就沒拿到錢的,還有拿到幾萬塊錢的。

」法官說,在庭審中了解到,涉案人員中大部分是農民或無業人員,對古墓葬的知識並不了解,法律意識淡薄。

這一系列案件的特點就是案件涉及人員多,有近200人團伙作案,各自結夥,3到5人不等,交叉作案,有的有明確分工,作案地點多,大多案發現場位於荒郊野外,不易被發現,涉案文物多。

涉案被告人多為偏遠地區的農民或無業人員,其文化程度相對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對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沒有明確的認識。

盜墓者不像傳說中那樣神奇

文學作品中的「摸金校尉」據稱專司盜墓取財。

盜墓主要依靠觀風水、辨氣象,以《易經》為宗旨,以定位古墓的穴位。

盜墓者到底有沒有民間傳說和文學作品中描述的那樣神奇?

「在本案中盜墓者描述的情況,沒有那麼神奇,不是次次都中。

」法官告訴記者,在本案中的盜墓者使用的工具並沒有高科技先進設備,而是常見的鐵鍬和鐵鎬,洛陽鏟及金屬探測儀。

據同案人員供述,頭號主犯姚玉忠也是憑著感覺看,大範圍確定後,小範圍再自己去找。

有時候也會空手,並不像傳說那樣次次都中,空手的時候也很多。

法官說,盜墓者中沒有挖到東西的人也會被定罪,因盜掘古墓罪屬行為犯罪,並不以行為人挖到墓葬、取得財物為犯罪完成,只要實施盜掘古墓葬行為就構成盜掘古墓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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