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之美」與「散點透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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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簡《老子》再辨偽
邢文
南京大學李開教授《關於北大簡〈老子〉的辨偽》的商榷文章,就竹簡辨偽與漢字書法等問題,提出了若干值得注意的意見。
現就商榷中提出的三方面問題,試作回應與澄清如下。
簡長與竹簡形制辨偽
李開先生正確地指出郭店楚墓竹簡多長短不一的現象,對我《北大簡〈老子〉辨偽》一文的形制辨偽之說,作出了必要補充。
作偽與辨偽,向來有著多種層次與角度,真偽、優劣、時代等等,不一而足。
在《北大簡〈老子〉辨偽》中,我假定竹簡形制的討論限於北大《老子》這一類完整的古籍經典類漢簡,未對漢代之前的非書籍類或非完整古籍經典類簡冊的種種形製作出說明。
李先生指出古代簡冊的簡長,「允許有長短不一的情形出現」(按本文引文未加說明者,均引自李先生商榷文章),可謂正確的意見,是對簡牘形制辨偽的完善。
但是,戰國竹簡的形制,尤其是郭店以「記」類古書為主體的竹簡形制,與漢代竹簡的形制,尤其是漢代完整版經典古書的竹簡形制,並不具備可比性。
李先生所舉郭店竹簡之例及其有關竹簡形制辨偽的意見,有若干須加澄清之處。
現依其商榷之序,回應如下。
關於「簡背劃痕之偽」。
為證明「做得如此粗鄙、多闕、有訛、露破綻」的北大《老子》,實際上正是所謂「朴蔽存真」的真簡而非贗品,商榷一文對古人制簡工藝、寫簡過程等試圖作出新解,但似皆不可信。
如以「劃痕工藝……也有可能先剖竹製簡,合用、不合用者一律排入,後者到抄寫時替換」,即屬主觀猜測。
古人制簡、寫簡,由剖竹修治的工人與傳抄寫簡的文人分別完成。
修治竹簡的工匠,不會把合用、不合用的竹簡「一律排入」,留給寫簡的抄手去篩選、替換。
古書關於簡牘修治的記載甚夥,王國維《簡牘檢署考》、陳夢家《由實物所見漢代簡冊制度》等均有綜述。
至於抄簡時把竹簡「排成一大型簡平面,然後抄寫,抄寫前在同一平面上劃一根斜線痕以編序,這樣方便得多,操作容易些」云云,更是憑空想像。
漢代尚無可把竹簡平鋪成一大平面來寫簡、劃痕的書桌几案,河南靈保張灣漢墓所出綠釉陶桌是否可證書桌的存在,有待考證;如把竹簡平鋪地面之上抄寫北大《老子》那樣的小字隸書,有書法經驗的一定知道,不論是席地而坐還是翹股蹶臀,常人都不可能連續寫滿數簡之字。
倘若見過湖南湘陰窯所出西晉永寧二年青瓷雙人寫簡俑,以及傳為楊子華原作北齊天保七年文宣帝命刊五經的《校書圖》等,一定很難相信西漢會有把竹簡排成一大平面然後抄寫的情事。
關於「竹簡長度之偽」。
據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郭店楚墓竹簡》,《老子》甲組簡1、3、4同長,簡2與之相差約0.2厘米,約占簡長32.3厘米的0.6%,與《北大簡〈老子〉辨偽》圖六、七所示簡長的參差不齊,性質有天壤之別。
漢代簡冊上下修齊,是簡冊形制的常識性通例。
《說文》曰「等,齊簡也」,學者據漢簡實物考證就是簡冊製成後加以等齊、削齊下端之義。
此外,不僅戰國簡與西漢簡的形制因時代不同而不可比,而且郭店《老子》與北大《老子》因寫本性質不同也不可比。
郭店《老子》共有三組,甲組39枚簡,乙組18枚、丙組14枚簡,遠非《老子》的完本,與北大《老子》上、下兩篇凡220餘枚簡這樣的「足本」經典,無法相提並論。
武威漢簡,良材精治;居延漢簡,書削代牘。
寫本性質有別,形制自然不同;當今書籍的精裝、平裝乃至毛邊本等差異,亦屬類似的旨趣。
至於北大《老子》「各簡字數不一,可能字多字少而簡同長,也可能簡長不一,這就可推測抄手抄寫時用簡實情,絕大部分用簡按斜痕標序取用同長簡,也可另取他簡插入以適字數之需」云云,認為古人按每簡字數多少,打破簡背劃痕之序,取用不同長度的竹簡抄寫,「以適字數之需」,實屬本末倒置。
真簡的寫手,依序而書,何必預計又如何預計每簡字數?偽簡的寫手,倒有可能為了某種預設的目的,去設計某一特定的竹簡應該書寫多少既定的字數。
關於「先寫後編」之偽。
漢代簡冊編聯形式多樣,從二至五道編繩到穿孔貫系、簾式編聯之例,都見有出土實物。
但不論編繩多寡,編繩位置似並非如商榷之文所說可以「任選」。
古書記有「六款縫」,王國維先生考作竹簡契口,竹簡「編聯之處恐有改動,故於縫上刻記之」,目的即在固定編繩位置。
商榷文稱「上下兩道或三道編繩皆橫直進行,且一般可選擇起編位置點,必不與斜痕標記相重,亦無應然必然的確定位置」,並稱我「文中舉出有關編繩位置錯位」云云,似為未明簡冊形制、誤讀我的原文所致。
北大《老子》先編後寫,鐵證如山。
整理者力主「先寫後編的可能性更大」,是「研究古簡的慎重態度」還是「蓄意誤導」,事實勝於雄辯。
中國書法的「辯證之美」與「散點透視」
李開先生商榷時強調「字不同而同筆」與「字相同而不同筆」的中國書法「辯證之美」,對於簡帛書法辨偽,實有積極意義,儘管其具體分析實例仍可商榷。
但李先生以漢字書法的「散點透視」為「二次作偽」而成的簡52的「得」字辯護,不免過於離譜。
所謂「同字不同筆」,確實是中國書法的藝術特徵之一。
王羲之《蘭亭序》300餘字,「之」字重複20次,同字、同構卻不同形態,歷代書家嘆為觀止。
據說南朝智永禪師書《千字文》800本、「當代草聖」林散之書《詠梅》詞300通,不懼或沒有重複之弊,也是中國書法這種「同而不同」的「辯證之美」的表現。
在竹簡的書法辨偽中,李先生強調書法藝術的同字異趣,注重相同文字的不同用筆與書風,主張北大《老子》簡52殘斷處的「得」字「極可能是古抄手的『同字不同筆』的書藝變化」等,值得我們關注。
「同字不同筆」的「辯證之美」,在北大《老子》簡1、簡2所書的幾個「無」字中確有一些表現。
我在《北大簡〈老子〉辨偽》的圖十、十一中,分別列出簡2所見一例、簡1所見三例「無」字。
嚴格說來,這四個「無」字無一相同。
就風格而言,恂如李先生所說:「第2簡上那個『無』字,與此三『無』字不同書風,何足怪呀?」誠然,只要前後協調、上下貫氣,書風不同不足為怪,但簡2「無」字的問題不在風格,而在結字。
上述圖十一所舉簡1的三例「無」字,不論何筆取「放勢」何筆取「收勢」,所有「無」字的間架結字都基本相同:全字皆呈四隅撐足、右下角開張而略有右邊高於左邊之意的長方形;但圖十簡2上半截殘簡處的「無」字則不同——「整個字形逼仄內斂,器局萎瑣」「試圖通過避右半殘斷而仍能寫成個完整的『無』字」,全字呈右下角留空的倒梯形。
顯然,簡2之「無」與簡1之「無」,確有同字異筆的書風之別,但關鍵在於簡2之「無」與簡1之「無」的間架結字,有著重大差別:簡2之「無」作右下角留空的倒梯形,避讓右下角的竹簡殘斷,而簡1之「無」皆作右下角撐足的長方形。
無視簡1、簡2「無」字如此顯著的字形差異,無視簡2「無」字如此確鑿的書於竹簡殘斷之後的偽簡特徵,真是應了商榷文中的一句結論:「如此看來,以第2簡『無』字與第1簡三個『無』字書風不同來說事,是無法成立的。
」
中國書法的「辯證之美」,是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對中國書法美學的認識;其哲學基礎是唯物論,以對物質世界的客觀認識為方法論基礎。
在簡帛書法的辨偽中,無視客觀存在的主觀否定,與無視客觀存在的主觀肯定一樣,都是對科學辯證的背叛。
後者之例,可見商榷文中所謂漢字書法的「散點透視法」。
中國書法有「散點透視」是可以成立的。
西晉衛恆《四體書勢》稱古文書法,或若龍騰於川,或若雨墜於天,或若鴻鵠高飛,或若翔風厲水;遠而望之,清波漪漣,近而察之,有若自然——這種「橫看成嶺側成峰」的視角與筆墨意象的置陳布勢,可認為是中國書法的某種「散點透視」。
然而,商榷文中關於北大《老子》簡52殘斷之「得」殘字拼復的「散點透視」說,與我們的理解並不相同。
據商榷文義,所謂「得」字拼復的「散點透視法」,表現於附圖所示圖十三2a的「得」字(為方便討論,圖中標註儘量使用原有序號)。
我已經說明,圖十三2a的「得」字,並非北大《老子》簡52合理拼復的結果,而是整理者為了掩蓋偽簡真相,對偽簡進行「二次作偽」的結果。
整理者之所以要對偽簡材料「二次作偽」,是因為正常的拼復結果當如圖十四1線圖所示,上半截殘簡的簡背劃痕與下半截殘簡沿簡背劃痕的殘斷相拼接。
但這種正常拼接的結果,是簡52的正面文字如圖十四2所示(其中斜線表示背面劃痕的位置),「得」字不再成為一個「得」字,即圖十四3。
這就是說,按簡背劃痕進行拼復的簡52,簡面文字不再成字,足以證明北大《老子》是偽簡。
這一真相,整理者不但隱匿不宣,而且竟然妄加篡改。
在北大公布的材料中,他們把圖十四1改拼為圖十三a,如此,簡52的正面文字,則如圖十三3所示,雖然斜線所示上半截殘簡簡背劃痕的位置,不得不與下半截殘簡簡背沒有劃痕的位置對接,但簡52殘斷處的「得」字,可以變成所謂「散點透視」的「得」,即圖十三2a。
被抹去明顯偽簡特徵的圖十三2a的「得」字,雖然「波挑不到位、結體違常態」「筆勢處處不合情理」,卻被戴上「散點透視」的華飾,擁有「極可能是古抄手的『同字不同筆』的書藝變化」的「辯證之美」;其拼復遵循了所謂「散點透視法、內部互補法、構件『六書』規則」的「兩法一則」,因此「散點不散,因內部結構性筆勢講究相互依存,相互補充,外部位置安排講究錯落有致,故總是顯出書法美,甚至有似焦點透視呈現立體感」——雖然這裡的「焦點透視」令人不解,但所謂「立體感」倒確乎存在,因為圖十三2a之「得」時時讓我想到立體主義大師畢卡索《亞威農少女》變異錯位、散點透視的肢體與五官……
文獻校勘的方法
李開先生舉《老子》首章「無以為」句與第四章「大器晚成」二例,說明「傳統的文獻校勘學、訓詁學才是識別真假的利器」,並非沒有道理。
但文獻校勘的證據,在辨偽實踐中往往難為鐵證。
試以其所舉之例為例:李先生當然可以認為「從北大簡特有之『無以為』『大器勉成』看,皆於古有據,當屬古人以某一已經亡佚了的更早的古本為底本的抄寫本,與今人毫無關係」,但是,為何不能認為所謂北大簡特有之「無以為」「大器勉成」等,正是以古為據,由今人偽造的呢?
文獻校勘等方法只是辨偽的工具之一,證偽北大《老子》也有豐富的文字學與文獻學的證據,相信會有機會繼續發表。
辨偽與作偽一樣,沒有捷徑可走。
鷙鳥不群,路其修遠。
《光明日報》( 2016年09月12日 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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