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顧遠《中國法制史概要》:不可不讀的法制史研究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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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現代學術名著200種第73種

中華傳統,源遠流長,其人文精神,至今彌足珍貴;法治國家,民主富強,其構建創設,務必合乎國情。

對我們來說,傳統可稱為故舊,法治則是新的目標;雖然溫故未必能夠完全知新,但推陳出新卻是我國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

在中華傳統文化之中,法律制度的真實情況如何?傳統法律又如何轉型為現代法律?是我們必經重視並應該解決的課題。

——段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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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的作者陳顧遠先生既為法學教授,又是法律專家。

他出生陝西,畢業北大,一生曾在30餘所大學任教,主講中國法制史、政治思想史、現代法學等;在政府工作多年,任「立法委員」45年;著述涉及法制史、國際法、民法、商法、保險法、婚姻法、立法學以及政治學、政治思想史等各方面,著作等身,多才多藝。

《中國法制史概要》是其學術的代表作。

《中國法制史概要》全書分三編:第一編為「總論」,有開宗明義、探源索流、固有法系、重要典籍四章;第二編為「分論」,包括組織法規、人事法規、刑事法規、宗法制度、婚姻制度、食貨制度六章;第三編為「後論」,含禮刑合一、今古相通二章。

從篇目即可看出其編著用心和體例特點。

對中國古代法制的現代解讀法史學的使命是儘可能地反映法律與法律思想在歷史中的真實狀況,然而如何編著近五千年延續未斷的中國法制史,用王朝年代體例還是問題範疇體例?怎樣闡述解析其內容與特質,是以古說古、自我中心還是以今釋古、參照西方?以何標準或立場對其進行歸納評說,以維護政權為準還是以適應社會發展為據?這些都是治中國法制史者長期爭議而又必須確定的問題。

陳先生經深思熟慮,以增加知識,了解過去、把握現今、面向未來為目標,以當代大學生和法律工作者為主要受眾,以現代法學作為基本的立場和出發點,均採取後者而不用前者,對於中國古代法律制度進行現代解讀。

首先,《概要》採取「問題研究法」,為中國法制範疇史。

其次,《概要》對古代的名詞概念,進行現代的解說或對比。

再次,《概要》將中國法制與西方進行對照或比較分析。

作為法律史,應注意其內容與性質特點,闡明其法律形式、體系內容、理論基礎及其思想表現,即「有某種文化,形成某種法律。

……由中國固有文化而為中國法系之觀察,乃為探本追源之論」。

《概要》將中國傳統文化作為傳統法律的思想基礎,而且在範圍上將法與制結合起來,在內容上將制度規定與思想學說結合起來,在特徵上將性質效果與價值趨向結合起來,進行系統的研究分析。

陳先生認為,從史學的視角看,制度是思想的表現與標誌,而思想為制度的源本或搖籃;從法學的角度說,「理論誠為事實之母,經驗亦為理論之基」,法史研究應該理論與經驗同時並重,不可偏廢。

因此,探明法律與制度的源流、內容和演變,洞悉法制的思想基礎與精神,「為中國法制史之要端」。

在《概要》中,陳先生既以禮、刑、律、令、典、格、例、式等史料為依據,又引證孔丘、孟軻、荀況、董仲舒等儒家,李悝、商鞅、韓非、李斯等法家,鄭玄、馬融、杜預、張裴、長孫無忌等律家,以及王安石、張居正、丘濬、沈家本、張之洞、孫中山等思想家的著述進行論證,以求對古代法制的系統把握。

正是這樣將制度史與思想史的研究結合起來,陳先生得出了「中國法系之體軀,法家所創造也;中國法制之生命,儒家所賦予也」的結論;並強調「禮刑合一」,「中國法制史之縮影」;認為探明「法與刑」演變和「法與禮」結合的根本原因,是中國法制史學者必須重視並加以解決的問題。

為了「探本追源」,陳先生強調:「論及中國固有法系之基礎所在,即不能不提及中國文化」;「中國法係為世界各大法系之一,其存在、其形成、其特徵,皆與中國文化有關。

外人或有誤解,國人應知底蘊」。

他主要從傳統文化怎樣影響古代法制、中國法制又如何反映中國文化兩方面進行論述。

一方面,以「天下為一家」與「和合共生」為本質特徵的中國文化,決定了中國法系在本土歷經數千年而不衰,對域外周邊地區產生重要影響並能為其繼受。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本身亦與文化相融合,成為中國文化的一部分,從而與其他法系相比,具有「一幟獨樹之特質與卓爾不群之精神」。

並依此為「中國法系簡要造像」,「透視」其本質,揭示其核心精神,「素描」其表現特徵。

陳先生認為,「時代演變,事之常也,歷史敘述,莫非變也」,應該以古今法律的演變為著眼點進行研究。

在研究中,一要注意源與流、主與次之間的聯繫,二要重視具有根本性、全局性變化,三要把握變化的原因和依據,四要關注變化的宗旨與目標。

先生認為,中國歷代法律均有變化,但是具有「法制」意義的屈指可數。

應該依內容、性質、效果及對後世的影響確定「重大」與否,而不以「成敗」或變法者的「名聲」為取捨。

同時,盛世的法律並不等同於重要的「變法」,如「唐之法制,雖上集秦漢魏晉之大成,下樹宋元明清之圭臬,此不過中國法制之確立階段,其精神則乃秦漢之續」,可屬文化變動,不宜計入「變法」之中。

由此,「得知中國法制之最大變動,不外秦也、莽也、北宋也,清末也」四次變法;其中「秦代變法與清末變法,乃中國法制史上最顯著之兩大變動」。

先生認為,中國法系體現出中國文化的人文精神、倫理精神、家族精神和民本精神,反映出天下為公、互負義務、仁民愛物和扶弱抑強的價值取向。

總之,陳先生提醒學界學人:一者,禮是一個範圍廣泛、內容複雜的概念,古人在運用時並未像今天這樣作出道德、法律或政治領域的劃分;切不可望文生義或先入為主。

二者,在現代社會科學的用語中,很難找到與「禮」一致的範疇或概念,以致在翻譯成外文時常發生無對應語詞的困難;不宜簡單從現代漢語或西方概念出發去套用。

三者,「禮」中確實包含了法律和法律思想,而且具有濃厚的、顯明的中國文化特色,反映了中國傳統法制的義務本位特點。

四者,將「禮」納入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中考察分析,不僅可以加深對中華法系內客和特徵的把握,而且能夠糾正斷言中國古代「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或者只有「刑律」、沒有民事或政事法律等誤讀誤解。

這確屬一言中的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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