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歷史城鎮遺產保護經驗:城市設計類型的文物保護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導讀:本文梳理了德國歷史城鎮遺產保護思想的發展及城市遺產保護的制度體系,重點介紹了德國「具有歷史核心區的城鎮」、「城市設計類型的文物保護」的特色實踐。


作者:霍曉衛,清華同衡規劃設計院 副總規劃師,遺產保護與城鄉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01 德國歷史城鎮遺產保護思想的發展

從世界領域來看,德國對於歷史城鎮遺產的保護成績顯著。

數量可觀的歷史城鎮分布在面積有限的國土上,美好的歷史城市景觀得到非常小心的保護傳承,並且很好地協調了現代生活設施與傳統格局肌理、傳統建築之間的關係。

當然,從德國的歷史上看,歷史城鎮作為文化遺產的一種類型進行保護,這一理念形成社會共識也經歷了一個過程。

概括而言,二戰之前,文物保護還是對單體建築的保護,二戰之後經歷了一些老城區重建的過程。

☑ 1970年代,正式提出對歷史城鎮進行成片區的保護,並通過聯邦與各州的建設法典與文物保護法予以確認。

☑ 1990年代後,從國家層面大力推動,聯邦、州、地方聯合參與,專家團隊全程諮詢,高質量地實施了大量對歷史城鎮進行保護的項目。

☑ 2007年,歐盟主要成員國發布《萊比錫憲章》後,歷史城鎮復興對於地區與國家發展具有了更為重要的戰略意義。

02 德國城市遺產保護的制度體系

18世紀至今德國遺產保護內涵有了很大的擴展,在聯邦法律的總體框架下,各州根據其城市遺產具體情況制定了多樣的遺產保護法規和遺產登錄製度。

從國家到地方完善的管理體系以及綜合有效的資金運營成為德國城市遺產保護的基礎和重要保障。

1、文物的分類

Denkmal,在德語中是紀念物的意思,意思等同於我們所說的「文物」。

德國聯邦及各州文物保護法中將文物分為若干類型,其中與歷史城市或歷史街區關係緊密的是Denkmalsemble,即整體性文物,包括建築群、突出的街道、廣場及景致、突出的街區肌理、歷史公園、歷史性生產設施。

德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主要包含兩個方面:文物(紀念物)保護(Denkmalschutz)和文物維護(Denkmalpflege)。

☑ 文物(紀念物)保護,重在對本體的保護,以應對偷竊、水火、雷電等人為或自然的威脅。

具體由專業主管機構以及紀念物保護機構予以保護,主要目標是保護其具有歷史意義的構件不被損壞。

☑ 文物維護,重在保持文物正常功能的維修,比如屋頂、雨水管等的修繕更新。

德國文物保護法中鼓勵對於文物的有意義的利用,認為放棄利用是對文物的一種破壞。

德國的歷史建築以私人產權為主,並且以住宅建築為主。

據統計,德國各州約50%~90%的遺產為私有,10%~20%的遺產為教會所有,僅4%~10%屬於公有。

因此長期以來,德國一直運用積極的公共政策、靈活的管理以及周全的實施體系來確保和促進其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

2、法制建設

1902年德國就制定了保護優美景觀的法律;1971年古蹟保護的內容也被納入聯邦建築基本法的框架中。

德國是世界上對文化遺產保護所作法律規定最嚴格的國家之一。

雖然由各州制定的文物保護法在公布方式、具體命名等方面有所不同,但範疇都涵蓋歷史、藝術、科技等方面有突出價值的文物建築、歷史遺存、自然遺產,同時也涵蓋了體現城市重要公共利益的城鎮設施、城鎮景觀和對於文化遺產存在具有重大意義的歷史環境、歷史事件的發生地等。

3、資金保障

德國有超過130萬項登錄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建築、建築群、歷史城市中心等,這需要巨大的資金保障與有效的投資引導。

遺產保護的資金來源有:國家投資、州政府以及國家共同投資、社會資金三個主要方面。

國家投資作為一項文化政策進行實施,投資主要被用於遺產保護、遺產保護研究、遺產基金項目、歷史城市中心保護等。

首先,保護具有文化、政治、歷史、建築、城市規劃、科學等國家級突出價值的建築遺產、考古遺址、歷史公園或園林及在德國文化或歷史發展中重要的文化景觀。

更進一步,從1991年至2008年,為實施歷史城市中心的保護,聯邦政府共劃定了187個具有國家意義的歷史城市中心區並為其提供了超過46億歐元支持。

此外,州政府根據各州公布的文物保護法對登錄建築或者其它各類遺產的保護要求進行資金支持。

除聯邦政府每個州和自治區政府的提供保護資金外,還有很多地區和私人的基金,例如德國遺產保護基金會、聯邦德國環境基金會、Wüstenrot基金會等。

聯邦政府依據收入稅法第7h\7i\10f三條,對歷史建築的保護進行稅費減免政策,所得稅減免是調節和促進遺產保護的重要法律手段。

03 德國歷史城鎮遺產保護的特色實踐

1、具有歷史核心區的城鎮

1977~1987年舉辦的以「謹慎的城市更新」為主題的柏林IBA(國際建築展覽會)之後,在聯邦的統一要求下,聯邦各州先後提出了本州內「具有歷史核心區的城鎮」(Stadt mit historischem Stadtkern)名單,並在之後根據各自情況進行增補。

提名標準是:「歷史核心區平面清晰可辨,歷史核心區內的建築絕大多數是傳統形式的,並能展現出一定的歷史景觀。

城鎮已經做好準備,對歷史核心區進行保護與整治更新,通過謹慎的更新政策,城鎮的文化肌理或文化關聯能夠得以保存」。

目前,德國「具有歷史核心區的城鎮」總數達到934個,在每一個城鎮進入歷史核心區之前都會有明顯的共同標誌。

聯邦及各州對其保護工作提供特定的資金支持,其中包括歷史城鎮中心的研究、歷史城鎮中心保護項目的資助、歷史城鎮中心保護教育與培訓的開展等。

德國各州/城市「具有歷史核心區的城鎮」數量表(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2、城市設計類型的文物保護

「城市設計類型的文物保護」(Städtebaulicher Denkmalschutz)是1970年代後文物法中規定的文物保護類型之一,保護的對象就是上述「歷史核心區」以及其他的片區型的文化遺產。

對於城市設計類型的文物保護,從聯邦政府到各州在「城市設計基金」(Städtbaufoederung)中都有專項資金的支持。

「城市設計類型的文物保護」的倡導者之一,Gottfried Kiessow教授認為該保護的最重要目的是:「保護這些城市規劃類型文物的平面布局、與環境景觀的和諧,街道廣場空間與重要的單體建築的整體性」。

「城市設計類型的文物保護」興起於前聯邦德國,背景就是二戰後因為住宅緊缺而開展的大規模城市更新促使社會認識到對成片的建築群的保護,當時的提法叫「整體建築群保護」。

1971年,在「城市設計基金」及「城市設計基金法」中予以明確;1971~1973年,巴登—符騰堡州(Baden-Wuerttemberg)和巴伐利亞州(Bayern)率先啟動;1975年,歐洲文化遺產保護年裡,整體建築群的保護政策被大力宣傳;前民主德國隨後也有相應的保護政策,1979年,230餘個被認定具有區域、國家或世界價值的歷史核心區或城市建築群被提名保護。

兩德合併後,1991年,新的「城市設計基金」正式提出「城市設計類型的文物保護」的聯邦——州聯合保護項目(口號是「拯救古城」),該項目的總體目的是:「保護具有建築、歷史文化價值的歷史核心區與具有文物建築的歷史地區,並使其面向未來繼續發展」。

包括以下重點:

☑ 這些具有歷史、藝術或城市設計價值的建築(群)的安全性;

☑ 這些建築(群)的改善與整修;

☑ 具有價值的街道與廣場的保護與環境整治;

☑ 歷史城市格局的保護;

☑ 區片的復興;

☑ 綜合性策略的研究與運用;

☑ 歷史核心區重新成為城市特色地區;

「城市設計類型的文物保護」因為同時涉及到保護與更新改善的工作,因此從法律支撐上也是主要依託德國的文物保護法以及建設法典。


1991至2012年,共計296個歷史城市得到該項目的支持(其中前東德各州178個,前西德各州118個),項目中既包括歷史悠久的古城核心區,也包括19世紀城市擴張地區、20世紀的居住區。

「城市規劃類型的文物保護」支撐項目分布圖

(圖片來源:http://www.staedtebaulicher-denkmalschutz.de/)

2010年因聯邦政府大部改革,用於該項目的資金支持縮減一半,受到社會與遺產保護界的嚴重抗議。

從2010年之後,該項目的出資方又引入了城鎮地方的行政管理級別,形成聯邦、州、地方各1/3的資金補助模式。

從1991年該項目啟動起,一個由聯邦負責組織成立的涉及規劃、建築、文物保護等不同專業的、來自聯邦與地方、來自政府與專業研究機構的專家團就加入項目,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專家團會安排專家組在項目所在城市定期召開項目諮詢討論會,就技術與政策等各種問題提供諮詢。

聯邦政府負責「城市設計類型的文物保護」的部門會不定期委託開展一些專項研究,並將研究成果出版分發,起到全國範圍內答疑解惑、引領發展、進行示範的作用。

比如《住在舊城》(2000-2002),《城市設計類型的文物保護示範性優秀案例》(2006),《社會參與的城市設計類型的文物保護示範性優秀案例》(2007-2008)等等。

註:文中圖片由作者提供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