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他人盜掘古墓三座 男子獲刑四年零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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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法院網訊 古墓不能私自盜掘,若想靠古墓發財,等待的只能是牢獄之災。

近日,金谿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盜掘古墓葬案件,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聶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七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追繳聶某違法所得3.2萬元,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的一天,聶某夥同丁某、丁某某、黃某、余某(均已判刑)至滸灣鎮黃坊村占坊組鳳山上挖掘古墓,盜得兩隻銀瓶、一隻銀碗、一面銅鏡、一隻銀碟及二隻瓷碗等文物,除一隻銀瓶完好外,其他物品出土時均已破損。

幾天後,五人以23萬元的價格將上述文物出售,得到的贓款予以平分。

經鑑定,該被盜掘墓葬為宋代古墓葬,對研究當地宋代墓葬形制和葬俗具有歷史和科學價值。

2014年4月的一天上午,聶某夥同丁某、丁某某、余某、張某(在逃)至滸灣鎮何坊村屋背山上盜掘古墓,盜得鳳碟一隻、棉花碗兩隻、白碗一隻等文物,後賣得3500元,贓款予以平分。

當天晚上,聶某、丁某、丁某某三人又到滸灣鎮占坊村馬家嶺山上挖掘古墓,挖得兩隻胭脂盒、四隻高腳碗、一隻硯台等文物,後賣得3萬元,三人將贓款分掉。

經鑑定,何坊村屋背山及占坊村馬家嶺山上挖掘的墓葬均屬宋代古墓葬,具有歷史價值。

法院審理後認為,聶某夥同他人多次盜掘具有歷史和科學文化價值的宋代古墓葬,其行為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

案發後,聶某主動投案,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減輕處罰;聶某部分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

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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