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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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監獄行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戒具以腳鐐、手銬、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為限,施用戒具逾四小時者,監獄應製作紀錄使受刑人簽名,並交付繕本;每次施用戒具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並應記明 ...
- 2監獄行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醫療監獄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業務,得委 ... 第58 條. 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及處置之受刑人,得於監獄病舍或附設之 ...
- 3監獄行刑法 - 電子六法全書
監獄行刑法 ... ﹝1﹞ 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 ... 第58條(得於病舍或病監收容之情形).
- 4監獄行刑法第58、77 條(99.05.26 版) - 法源法律網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
- 5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58-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