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58、77 條(99.05.26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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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監獄行刑法 ( 民國99年05月26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58條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 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

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命提出保證書 、指定保證金額、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 項、第三項之免除具保責任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之准其退保之規定。

前項沒入保證金,由監獄函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行之。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 許可。

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得廢止許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監督機關 另定之。

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得準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至前項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77條 減少勞作金超過二十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者,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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