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加班補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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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 條規定. 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 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
- 2雇主可要求「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且期限內沒休完視同放棄嗎 ...
但2018年3月1日生效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已規定:雇主(一)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平常工作日加班,或(二)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 ...
- 3勞動基準法§32-1-全國法規資料庫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 4常見問答-公司是否可規定加班一律補休? -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雇主如使勞工加班應依規定發給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24條已有明訂;至於勞工加班後自願放棄領取加班費而選擇補休,該法並未禁止,惟公司如片面規定加班一律補休,則屬 ...
- 5加班補休規定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至於勞工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希望換取補休,依規定仍應經過雇主同意,因此,雇主使 ...